【來論】能否立法規管外僱的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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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日(2015年8月30日),一個名為家傭僱主聯會的舉辦了遊行,爭取的是希望政府規範家庭傭工。

僱主們憤怒了,他們說因為聘用外地僱員當家傭冇保障,特別有一個兩個月的嬰兒被虐打致死,頓時火上澆油,那些過往被外籍家傭虐待過的受害人,對不堪回首的慘痛經歷,諸如被家傭偷竊、老人被虐打等等,都不敢記起,未敢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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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行的人矛頭一一指向家傭和政府,就家傭有不規則行為,要求政府立法監管。

付錢消費,要求有一定的質量保證,這話不假。在這個消費至上的社會裏,錢和質量要成正比,不然,消費者委員會是政府設立來幹甚麼的?不過,再探討下去,這個問題實在太大,立法規定能不能轉職?規定他們的行為……通通都是大問題,一個遊行,一個立法就可以解決?

首先,我想需要清楚的是,一切的原因,好像是家傭引起,那我們必須有一個覺悟,為甚麼會有家傭出現?原因,僱主因為要開工,家務又繁雜,可能上有老下有小,就必須要有家傭去處理家務事了。這是萬不得已,家庭的責任要承擔,可是又因為要返工交人,分身乏術,所以必須要請家傭來工作,不然早上在辦公室工作都累死了!哪能還像父母那一代,在製衣廠收工回家,在公公婆婆外父外母那裏將小孩抱回家,要趕去街市買菜,回家煮飯又拖地又洗衣,別忘了餵奶給嬰兒洗澡,吃完飯又要洗碗、晾衫,要對功課叫小朋友上床睡覺,明天又一早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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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代無怨無悔,被玩具廠製衣廠老板剝削下捱大了這一代的年青父母。如果認為可以申請外傭來為家庭服務,也應該只在於減輕家庭工作的壓力,而不是將家庭的責任完全轉移到外地人身上。

除了錢,對於家庭,我們忽略了錢以外的其他成本。好比是「愛心」、「關懷」、「耐心」,給了錢外地家傭,買到了她的時間、買到了她的體力,能否買到了她的耐心、細心和無微不至?正如上一代在製衣廠工作的媽媽們,對於家庭,她們還付出了體力、精神外,細心、耐心,對於家庭無法以金錢來衡量的重要元素。

家傭僱主們,請你們想想,政府可不可以監管一個人工作的細心、耐性、對嬰兒的愛心等等。正如讓勞工部門立法監管各位上班不要遊魂,不能抽煙,不可以講是非?

對於照顧自己的家小,細心、耐性、對嬰兒的愛心是必須的。在資源充足的澳門,要保護家庭,除了要保護每一位居民在肉體物理上有適切的照顧,例如弱勢家庭的癱瘓病者可以有條件被醫護餵食、清潔身體、醫療復健等剛性條件之外。要如何保障每一個市民都有條件,包括時間和措施,讓他們能夠有條件去愛他們的家人?那就是使市民在需要照顧家人時,不管是老人還是嬰兒有更多的時間。

這就是為甚麼,發達國家有一年的有薪或有一定比例薪水的育嬰假的道理!

一年帶薪育嬰假,加上政府加強育托照顧的社區條件是必須。這是作為社會是否發達,是否有人性的標誌。

市民為社會經濟發展而貢獻,當市民需要為家庭付出,特別是除了體力、金錢之外,對家人長期必要的付出,好像細心、耐性、對嬰兒的愛心等等家庭組成所需的必要條件,必須要受到政策性保護,這才是最適切和需要的,這些都是維持社會和諧的必要成本。

設立長期照護家人的有薪假期(包括照顧小孩或老人),而且保障放假的前後不能辭退,才是文明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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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利益 ( 商界) 團體會說︰這樣請人回來不用做啦!?這就是大老闆們對社會要付出的成本。因為作為員工的澳門居民,必須要付出他們的家庭,付出耐心、細心、和無微不至和任勞任怨。公司購買市民勞動,市民又購買外僱的勞動。當然當中一切都簡單換算成金錢,因為當中是純粹買賣關係。任勞任怨的愛心,錢是買不到的,而家庭維繫是必須的。大老闆們也應該為市民、為澳門的家庭,分擔一些社會成本。

COME ON!世界發達的澳門,得要做出一些世界第一的事情來!而不是層層剝削,最後剝削比自己更窮的國家來的勞工,而且還大條道理︰我比左錢喎!所以要立法規管。這是講不通的,因為這次遊行要求政府立法規管的,是人的內心。

家家有本難唸的經,要不要請家傭幫忙照顧家庭,很難講。像前些日子,筷子基有一位女士打老人,在千夫所指之際,原來她要超顧兩個長者,同時還有一個不能自理的弟弟,在沒有人幫忙之下壓力超標而崩潰,這種家庭需不需要有人來幫忙照顧?當然需要,但是不是給她請個外僱就算?

如果要講法律,其實澳門不是沒有,一早有法律保障了我們的家庭,我們可以參考【八月一日,第6/94/M號法律,《家庭政策綱要法》】︰

第二條︰家庭的團結及穩定
一、家庭建基於所有成員間的團結、穩定、同等尊嚴以及互相尊重、合作、負責和互助,以全面達致其目的。
二、配偶雙方對民事和政治能力,以及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均具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家庭政策的目標
下列事項特別成為家庭政策的目標:
a)保証成立家庭的權利,保護作為崇高的人類及社會價值的母親身份及父親身份;
b)確保兒童受保護、發展和獲得教育的權利;
c)提高有關工作,房屋、衛生及教育方面的生活條件,務求使家庭及其每一成員能全面發展;
d) 特別輔助貧窮的家庭,以及單親家庭;
e) 協助父母教育子女,促使家庭履行其在教育上的全部責任;
f) 支持老年人士融入及參與家庭生活,並鼓勵數代間團結及互助;
g) 確保家庭在影響其精神及物質存在的決策上作實際參與,及其組織的代表性;
h) 鼓勵家庭參與社群的發展進程。

第七條︰母親身份及父親身份
一、母親身份及父親身份構成人類及社會的崇高及互補價值,行政當局應予以尊重及維護,保証親權的權利人行使法律所規定的權利,並協助彼等履行對子女的權力——義務。
二、對子女的扶助及教育是由父母負責,并成為其基本權利和義務。
……
五、在職婦女按法律規定有權於分娩前後,享有一段不喪失薪酬及任何優惠而免除工作的期間。

法律來源︰http://bo.io.gov.mo/bo/i/94/31/lei06_cn.asp

以上只列舉數條,說明了1994年澳葡政府已經立法保障了澳門的家庭,如何盡到父母的義務,如何保護小朋友的權利,如何讓老人有適切的照顧,這就是家庭。細心看一看,當時立法的家庭,沒有包括家傭,現在來說,你的家傭算不算你家人的一部份?還是英文定義得好,她只是一個domestic helper,只是來幫幫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