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判處1名駕駛舢舨、協助他人偷渡的人士入獄 5年6個月,不得緩刑。
案情顯示,被告因駕駛機動木舢舨協助內地居民偷渡來澳,被初級法院判囚 2年6個月,被告認為量刑過重作出上訴,檢察院亦認為原審法院錯誤理解案件適用法律,認為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加重協助罪,亦作出上訴。
中級法院認為,偷渡是分工合作的犯罪活動,不論中介人或組織偷渡者均應視為共同正犯,被告亦承認是為收取200元至 300元人民幣報酬而協助他人偷渡,中院認同被告行為觸犯加重協助罪,決定對其判處5年6個月的徒刑。由於對其判處了不低於3年的徒刑,並不符合緩刑的條件。
參閱中級法院第535/2014號案之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