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蘇國賢總監的文章裡,我們看到香港市區樹木管理所存在的問題。這一篇將會繼續探討如何解決樹木管理的問題。
在澳門,情況有所不同。我們負責管理樹木的是要處理大小事務的民政總署,並無專門的樹木辦,也還未有『樹木登記冊』,在網絡公開資訊讓全民監察。不過,我們可以通過鄰埠的經驗,反思目前本澳樹木管理可以如何改善,比如:讓樹木管理與社區合作,走向公開透明,鼓勵市民監察;對於前線的樹木修剪工作,應當有所監管,並對管理不當的樹木管理公司有阻嚇性的懲罰;訂立並完善關於樹木的法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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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標題與文內小標題為編輯所加)
樹木辦的尷尬
政府於二O一O年三月成立了綠化、園境及樹木管理組。當中樹木管理辦事處(樹木辦)作為統籌中心及中央權威,以落實「綜合管理方式」,即各部門管轄既定範圍內的樹木。
正因如此的角色設定,樹木辦定性為一個政策層面的架構,而並沒有前線的工作人員編制。所需的樹木資料絕大部份要由樹木管轄部門提供,而有關樹木個案的跟進亦要由相關樹木管理部門執行。這樣被動的情況下,樹木辦的工作表現和進度亦極受其他部門的配合與否而影響。再者,由於公眾亦一般認為所有政府的樹木工作都由樹木辦直接和全權負責,而樹木辦本身的工作亦要代表政府於有爭議的樹木議題面對公眾解釋。結果各部門做得不當的樹木工作,卻由樹木辦出來向市民交代。樹木辦的角色,有點如作為「代罪羔羊」的「無牙老虎」。
要樹木工作得到改善,除樹木辦要繼續改善外,而且在「綜合管理」制度下,各樹木管理部門不應以樹木辦作擋箭牌,並應加強其樹木管理的能力和配合樹木辦的工作。以樹木的資料庫而言,各部門應一同訂下清晰目標,如每年要完成那些區分等,並向公眾定期交代進度。
又如,樹木辦的官方網站公佈的「樹木登記冊」,主要記錄了登記為古樹名木的樹木、石牆樹,及在每年政府全港性樹木風險評估中有問題而要密切監測的樹木資料。可能古樹名木本身已佔480多棵樹,石牆樹亦有約235棵。因此在總數948(截至2O14年9月8日)棵「要密切監測」,減去古樹名木和石牆樹,香港市區有較嚴重問題的樹只有約230棵!這麼少的數字根本不能反映實際情況。在九龍城區,便有不少市民都能看出有問題的樹,而且為數不少,但一直沒有被放進這「樹木登記冊」。是康樂文化事務署的失職、還是別有內情?那裡最近已發生過不在「樹木登記冊」的大樹倒塌,幸好沒造成傷亡。可是樹木風險管理絕不應以賭市民運氣的方式來進行!
前線樹木工作需要監管
樹木工作的成功與否,除了要製訂良好的政策和指引外,更重要是這些政策和指引有否被落實、執行。可惜的是,執行者多是前線工作人員,而工作期間亦缺乏中層管理人員監督。政府很多時已指定樹木工作要有合資格人士負責監督,但很多時這些人士只在辦公室審批大量的樹木報告,而非在現場進行監督工作。因此根本不能改變前線人員的工作方式和水平。
此外,就算樹木工作做得不當,亦多沒有懲罰機制。正因如此,樹木工作從業員的工作水準到今天依然偏低。現有不少國外或本地樹木管理或樹藝相關專業團體,會透過考核或評審來發出專業資格,但相關專業資格主要屬基礎的級別,當進行實際工作時不一定達到足夠水平。最近便有屋苑把樹木不當地修剪(去頂),而屋苑指出有關的工作是由擁有專業資格的人士進行(圖三)。
由於市民大多不太懂樹木工作哪些是正確、哪些是不當,因此他們都十分依賴樹木管理公司的建議。可是,如前所言,由於行業工作水平良莠不齊,不少僱用樹木管理公司的屋苑、學校等,最後變為受害者甚至被政府(地政署)罰款。
事實上,若樹木工作能得到法例(其他手段,如以地契條款或政府政策,只能懲罰業權人或用於政府工務)的適當監管,從而對不當樹木護理工作人士、公司作出阻嚇性的懲罰,將有助樹木工作得到規範和提升工作水平。
現在不論政府或私人樹木工作,依然以價低者得的方式來選擇相關樹木管理公司。近年,行業中人不斷反映這「鬥爛市」的情況已白熱化。如樹群檢查(即用樹木辦的表格一),本人的經驗而言,要仔細進行樹群評估並完成一份表格,最少要花30至60分鐘。但有說費用由年初的港幣80多元現已減至港幣30多元!這般低的收費會直接影響相關工作的質素,而更有不少公司只找經驗非常淺(甚或沒有經驗)的人來進行工作,以減低成本。在此建議,樹木管理工作是專業工作,審批相關工作應先以技術和專業性作首要考慮。政府亦應帶頭改變樹木管理人員等如花王、園丁的固有想法。訂定不同樹木工作人員的標準,嚴加遵守,並給予合理的回報,這亦是推動改善樹木管理和相關行業的當前急務。
欠缺完善而針對樹木管理的法例
從保護樹木到提升樹木管理水平,訂立樹木管理及保護法例,是樹木管理機制下最高層次的「終極目標」。現時樹木管理工作上,政府亦在不少範疇根本沒有權限進行工作。如在沒有樹木保護條款的私人土地上,不論樹木多有保育價值,政府也完全沒有能力保護樹木。又如最近羅便臣道塌樹事件發生後,社會關注私人物業範圍內的樹木管理。以現有機制而言,政府只能以普通法去追究有關責任。而地政署亦只有收到投訴才會跟進。這些被動的方式,根本不能主動避免意外發生。
事實上,早於2001年立法會蔡素玉議員已就訂立樹木法作出討論和動議。當時不同界別和市民多表示支持。長春社於2005年發起的簽名運動亦收集到一萬位市民支持。由於過去提出的樹木法多以樹木保育為重點,而並非著重整體的樹木管理(圖四)。相信因為樹木保育這議題並不是政府的急切需要處理的課題,因此政府多以「已有多條相關法規」來推倒有關建議。
樹木法不單是保護樹木的工具,更能提供政府相關機構改善香港樹木管理水準的權力和依據,以可訂下具阻嚇性的罰則,全面完善樹木管理制度。然而,樹木法訂立的基礎,是有關法例先得到社會的認同和支持。樹木法的內容,不應單是政府或少數人士的想法,而是如前所言,透過全面公眾參與,了解市民想法後而制訂。樹木從業員亦應有足夠時間準備和轉營,而立法後必須執法和有足夠而反應迅速的舉報機制。
樹木是公眾財產,因此必須要有足夠和真正的公眾參與,以保護樹木和制定綠化政策。
總結
香港樹木管理的問題是長時間累積下來,並非短時間內可以改變。然而,由於問題本身已根深蒂固,若沒有各方合作以及改變的決心,而只在原有的系統、制度和方法下作小修小改,香港的樹木管理水平將永不能提高。今天種下的問題,是未來危樹塌樹的根源。要避免意外發生,並改善香港的綠化水平,應全面考慮和改變,而並非只針對樹木風險評估等環節,才可為香港創造出可持續綠化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