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澳門學社發起打擊性騷擾立法民間提案公開諮詢,建議參考台灣立法經驗,將部分有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以半公罪論處;另外,僱員、成員超過二十人有責任成立性別委員會,以處理性騷擾投訴,沒有設立委員會的機構,建議公權力機關介入等等。
學社理事周庭希表示,澳門大學接連爆出性騷擾醜聞,令社會廣泛關注到本澳缺乏有效處理性騷擾的法律的問題;認為打擊性騷擾立法不能一拖再拖,學社以民間社團身份展開立法公開諮詢。
在公眾諮詢後,學社將總結諮詢結果並起草正式文本,並交給新澳門學社或有興趣的議員聯署提案。有關諮詢由即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公眾可以就學社的立法建議提出意見,電郵到 [email protected]。另外,學社亦將舉辦座談會探討建議立法的內容,詳情另作公佈。
公開諮詢內容︰
一、刑事部份
參考台灣定義,建議以下行為以半公罪論處: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經告訴不能進行刑事程序。
公開諮詢問題:
1. 上述定義是否適當?會否過嚴或過寬?
2. 刑罰是否適當?
二、工作、教育環境部份
對於未符上述刑事情節,但被視為與性、性別、性傾向、性別身份有關令人不悅的行為,參考各地做法,要從防止機構內因權力關係令人容忍性騷擾行為方向入手,故建議:
一、僱員、成員超過二十人的商業機構、學校、有聘用職員社團、政府部門有責任成立性別委員會,以處理性騷擾投訴。
二、若機構無設有委員會或投訴人不滿該機構內委員會的處理,建議賦予下列公權力機關權力,基於被指控人與該機構的關係,接受投訴並展開調查:
商業機構、有聘用職員社團、教育機構(非教學職員) -> 勞工局
教育機構(學生及教學職員) -> 教育暨青年局
公立部門 -> 其上級架構
若被指控人被認定有作出性騷擾行為,建議有以下後果:
若為僱傭關係,可作為合理解僱的理由
若為教學關係,可作為紀律處分理由
公開諮詢問題:
3. 成員超過二十人的機構才須設立委員會,是否適當?
4. 除建議刑事部份的嚴格定義外,其餘可被視為性騷擾的行為難以窮舉,是否需要清晰各項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