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與「扶貧」是否有關?與「賭癮」是否有關?當然有,社會問題往往是環環相扣,家暴或許只是結果之一,成因可能是多種問題互相交錯。社工的工作範疇可簡單以「扶貧」、「家暴」、「賭癮」或「社區街坊工作」等服務對象作劃分,但必須強調的是,倡導「貧窮源於不公義」,為改變社會不公義的制度或法律鼓與呼,始終與社工價值實踐和實際職務不能分割。
去年底在澳門舉行的「兩岸四地進步社會工作研討會」上,社工們談到現在的社工為何要下班後才可以履行社會公義?社工本身的工作實踐價值不就是在她/他工作時間內履行社會公義嗎?依據《香港註冊社工守則》與社會有關的部份第49點列明:當政府、社團或機構的政策、程序或活動導致或構成任何人士陷入困境及痛苦,又或是妨礙困境及痛苦的解除時,社工認同有需要喚起決策者或公眾人士對這些情況的關注。
由上可見,政策倡議、為弱勢發聲,要求打破體制內的不公和不平等,是履行社工價值一個重要的面向。但正如《澳門社工專業制度建設與社工倫理價值的實踐評析》一文中,澳門社工老師蘇文欣、鄧玉華及本人曾論述「政策倡議」正是本澳社工專業發展的一大弱項︰「社工倫理困局就是守則內缺乏『社會』面向,只著重於『個案』面向,社會工作的『社會』面向往往被忽視。」
一個社工被炒的理由
事實上,說到社工專業,澳門現況大部份都是「外行人管內行人」。假若社工的上司認為家暴法的立法倡導工作「不關自己工作範疇」的事,社工在工作時間內只能做「自己工作範疇」的事,隨時有被革職的「理由」,只因工作時間內做「非工作」的事。
前線社工與機構管理者之間真的有這樣鮮明突出的潛在衝突嗎?
在民間推動家暴公罪化的立法運動中,本人主要以義務社工的身份參與。有一次社會文化司接見家暴法立法倡導的小組核心成員時,在本人工作時間內,幸好機構的主管認為「賭博」與「家暴」範疇的問題是有關連,所以才不會被革職。但又有一次,本人曾經任職的扶貧機構,上司則以在「工作」時間裡做「非工作」的事,而「勸告」社工自動辭職。就連什麼是社工價值?哪些屬於「工作」範圍都沒機會討論的情況下,社工飯碗都不保了。
「你被炒,一定是你有什麼地方做得不好吧?」
「如果別人知道自己是被炒出來,將來可能更難找工作,還是自動離職較好?」
怕被標籤或被歧視,在息事寧人的社會氣氛及職級不對等的情況下,有太多理由令社工噤聲。沒有得到任何專業保障的社工,日後倘與資方或行政管理者對「社工價值」有重大分歧時,可能懾於「醜事不外傳」的傳統觀念或現實生計的憂慮,恐怕沒有太多據理力爭的空間。這些都是社工的切身憂慮,因最終受害的不光是社工本身,還有其服務對象和社會。
更令人憂慮的是,在這次關乎專業長遠發展的諮詢中,有關「社會面向」部份的討論也是出奇的少。試想若上述「扶貧」機構的事例發生在香港,若這位上司本身也是一位社工,要「勸退」或革走一位工作時間裡倡導家暴法立法的下屬社工是否也違背了社工守則?
《香港註冊社工守則》與社會有關的部份第49點「社工實務指引」是這樣說的:
b 49.1 社工應盡可能不阻撓這類引起決策者或公眾人士關注的資料散佈。
b 50. 社工認同有需要倡導修訂政策及法律,以改善有關的社會情況,促進社會的公義及褔祉。……
b 53. 社工認同有需要鼓勵社會大眾在知情的情況下參與制訂和改善社會政策和制度。
不「自主」何來「專業」?
在諮詢期間,社工一直為「專業自主」鼓與呼,所謂的「專業」是指社工捍衛社會公義,尊重人生而平等的專業精神和社工價值。當「行政主導」或「成本效益」凌駕於人的價值、生命或社會公義的時候,「專業」和「自主」兩者更需要互相支撐, 利用「自主」即相同價值信念的社工或社工老師走在一起,以實踐經驗例子作討論檢討深思,繼續支撐專業精神和社工價值為基礎,持守社工的價值捍衛弱勢社群的權益。確保專業人員不受強權的影響,以案主、服務群體的利益為大前提,依照自己的專業知識作最佳的判斷,主動參與重要決定,工作由專業同仁來評鑑,所作的判斷不受外力影響。必須強調的是,社工的服務對象不獨是個人或弱勢群體,還有整個社會,都是社工應關懷的對象。
當政策倡議觸及社會傳統價值觀或既有體制時,日後社工守則如何給予社工更大的保障?如果沒有一個獨立、具公信力的委員會或工會組織,當發生爭議時,有誰可以為前線社工發聲?講清楚「社工看社會問題其實是無分範疇的!」界定被指控者有否違反專業守則及義務,不受不必要的外力左右,堅持專業價值的追求?避免「外行人管內行人」的錯誤在具「生殺大權」的專業委員會上再度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