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合同加入補償性違約金? 辯論動議遭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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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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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年02月12日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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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選議員李靜儀提出辯論動議,關於政府應把「補償性違約金」條款納入所有公共工程合同之內,該項動議最後以8票贊成,15票反對,2票棄權的結果,不獲通過。

李靜儀認為,審計署日前公佈的《輕軌系統──第三階段》專項審計報告指出,在監控不足以及缺乏有效的賠償與罰款機制之下,運建辦對輕軌工嚴重延誤卻束手無策,公眾利益明顯受損。因此,為促使公共工程嚴格接照合約規定完工,避免工程拖延及後續工程造價不合理飊升,政府應把「補償性違約金」條款納入所有公共工程合同之內。

直選議員高天賜對此動議表示支持,他認為,有關辦論能夠讓政府向公眾解析將來制訂的公共工程合同,如何保證公共利益,善用公帑。間選議員陳澤武亦表示反對,他說,羅立文新官上場不久,就「被人射到傷曬」,他希望能夠給予政府更多時間工作。

多名官委議員對此動議表示反對,認為運輸工務司長羅立文早前已到立法表示會考慮檢討修法改善有關問題,因此,有關辯論無意義。唐曉晴稱,很多國家的建築合同的條款都訂明得很細緻,「澳門有無咁專既搞建築合同的法律人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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