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社會工作註冊制度對社會工作的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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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工作中所面對的是“人的生活”,為了更整全的關顧到服務使用者的福祉,社工需要具備多元的知識及角度,以便進入案主的處遇當中,同理其感受,並共同思考在當下可以怎樣最可能地令生活變得好一點。

  由於每個人有不同的生活背景及成長經歷,於是社會工作整個助人歷程也變得獨特,沒有既定的解決案主困境的程序或方法,這使得社會工作跟大眾一般的技術員有很分別,如水電工(這裡並沒有貶低之意),可能其工作時有固定的檢查程序,發現問題後,以問題作為導向來解決。

  然而,社會工作的處遇方案是因應案主情況及需要,調配及整合不同理論的方法,達致助人自助目的,不同的理論都其價值體系,既有問題導向解式模式,也有非問題導向模式,如充權或後現代主義所衍生的理論,也即是社會工作是實踐一些價值觀念的工作。

  如今,註冊制度要規範社會工作,整個制度就必須從社會工作的倫理價值觀評鑑註冊者的資格及其工作是否符合社會工作原則,最終達至保障服務使用者及公眾的利益。可是,社會工作的專業本位及內涵並不能憑三言兩語就能解釋清楚。再者,社會工作在維護人權、倡導社會改變時,容易觸及既得利益,從服務使用者最大權益出發,保障社會工作不被不受外在壓力、權勢脅迫十分重要。

  因此,註冊制度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專業自主性,從社會工作的價值觀監察和保障社會工作的實踐,這樣才能夠公平、公正地評鑑社會工作的水平及質量,以及持續發展社會工作。當然,這不是要專業霸權,得到社會認同是專業必須的,故委員會委員亦須包含其他持份者,不過比例方面註冊社工的委員應過半數,以確定委員會的專業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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