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庭希︰罄竹難書! 澳門良心發表人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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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澳門協會」及「澳門良心」發表《澳門人權報告2014》,報告從新聞自由、集會自由、學術及表達自由、法治等方面,例舉多宗侵犯人權的事件,報告將送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開放澳門協會」理事長周庭希形容,今年澳門侵犯人權的例子「罄竹難書」︰有署名澳廣視員工發出的匿名公開信,揭露澳廣視自我審查;學者被滅聲;司警濫用「現行犯」對付記者;工運領袖與治安警發生輕微衝突被捕;以及個資辦濫用法律打壓民間公投等等,顯示本澳人權狀況嚴重倒退。他認為,隨著各有「前科」的新任政法主要官員上台,澳門居民的人權倒退狀況更令人憂慮。

「澳門良心」成員蘇嘉豪亦表示,本澳大、中、小學生都沒有受到有系統的人權教育,「人權推廣無做過咁濟」,因此,報告所指出侵犯人權的事件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情況是,居民的人權被侵犯都不知道。」

(附報告全文)

澳門人權報告2014

編者

  • 開放澳門協會 理事長、澳門良心 成員周庭希
  • 澳門良心 成員 仇國平 博士

人權機構

聯合國在2013年審議澳門特區政府提交的人權報告後,指澳門政府應確保廉政公署符合巴黎原則(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或新成立一個獨立、獲廣泛授權的法定人權機構。向機構提供足夠的人力及經濟資源,以符合巴黎原則要求。委員會亦建議政府向公眾加強宣傳廉政公署的權責,當遇到個人權利受侵犯時,可向公署作出投訴。

可是,特區政府並無採納委員會的建議。廉政公署的財政來源未得到法定保障。廉政專員的任命無法律義務諮詢任何實體,僅由行政長官個人委任。政府沒有打算設立人權機構,亦沒有提升居民對廉政公署人權方面權責的認知。

 

政治權利

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委員會要求特區政府提交過渡至平等、普及選舉制度的計劃。但政府回覆委員會時堅持對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25(b)之保留,蔑視委員會決定第25號(1996)之一般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李飛在12月上旬到訪澳門時,公開及含糊地表達修改基本法附件一、二關於選舉行政長官、立法會方面上的障礙。中國中央政府以及澳門特區政府均顯示出維持現有拒絕市民享有公平政治權利的政制的傾向。

 

新聞自由

自我審查終被揭露

雖然媒體自我審查的情況在以往涉及新聞自由的報告已有記錄,直至本年三月份數封由澳廣視記者發出的「匿名公開信」面世後,以住隱晦的審查細節被曝光了。

  • 對政府官員提出質疑的記者會遭受到邊緣化、「升職比人慢」及減低出境率等不同程度的打壓。
  • 由非親政府團體提出的意見在新聞報導裡常被記者以口述形式略略帶過,不管該團體提出的問題有多重要。
  • 不鼓勵記者跟進民生議題、亦不鼓勵做批判性的報導。
  • 安排缺乏經驗的記者對熱門公共議題進行採訪,
  • 記者被主管阻勸不要對受訪的政治官員進行追問,因此新聞報導的內容總要依賴政府的新聞稿。
  • 資深記者、編輯人員往往因為受各種內外限制而感到沮喪甚至選擇辭退。

 

恐嚇信

本年六月,檢察院對澳廣視曹永賢等記者收到恐嚇信的案件作歸檔處理。然而,檢察院透露在其中一封信件上驗出有時任澳廣視新聞總監羅崇雯的指紋。由於檢察院認為該信件的內容僅含粗口,並不觸犯刑法第 147 條有關恐嚇罪的規定,所以決定將事件歸檔處理。

有社運人士揭露檢察院的調查結果,並向澳廣視遞信要求執委會主席白文浩調查時任澳廣視新聞總監、現任澳廣視執行委員會成員羅崇雯。可是,主席白文浩拒絕對羅崇雯的行為作出紀律調查。

 

濫用「現行犯」對付記者

在8月,司法警察局以涉嫌濫用司警標誌名義拘捕了愛瞞傳媒的副社長及一名實習生。有關發文包含了一篇評論性文章以及一幅顯示司警證件置於民間公投完成電話畫面之前的相片。副社長及實習生以「現行犯」狀態被捕,儘管根本兩人自願前住與司警之約會地點以及無人目擊當中誰人發佈該貼文。「現行犯」狀態令司警在無需要求司法機關即時屆入情況下有理由扣押被捕者持有的電話以及平板電腦。

 

拒絕個別機構記者參與記者會

非本地記者在有澳門政府高級官員及國家領導人出席的新聞發佈會上被強制禁止進場。是年八月下旬,香港壹傳媒記者不獲準進入特首選舉唯一候選人的記者會中進行採訪。新聞局回應表示該記者並未預先進行登記。然而,一傳媒的記者卻另執一詞,指已完成登記。在十二月上旬,以活動只供本地傳媒採訪為由,該傳媒機構人員被阻止訪採有李飛作為講者出席的講座。但是,有兩間香港電視台則獲准入內採訪同一活動。

 

集會自由

工運組織澳門博彩最前線的主要成員因在遊行中就遊行路線的爭議與警方發生輕微衝突被捕。檢察長表示該案已退回警方調查以獲取更多證據,此做法通常表示成案的證據不足。雖然不起訴的可能性高,刑事程序對被捕的工運人士產生心理壓力以及有效地一定程度上引致他們撤出街頭行動。

可能因憂慮香港雨傘運動將蔓延至澳門,官方對表達和集會自由作出了限制。2014年9月一社會組織計劃於2014年10月1國慶節在立法會前地舉行集會,以表示對香港雨傘運動的支持。官方拒絕批準集會的申請,聲稱屆時將會有大批群眾前往觀看慶祝國慶的煙花表演。

 

勞工權利

澳門政府無未效地實現結社自由以及集體談判權。政府未有提起工會或集體談判權的立法,將責任卸去由僱主及企業主透過間選、委任進入及控制的立法會。由議員提出的工會、集體談判權的法案在立法會被重覆性地否決。

僱員有自由參與工會活動及工業行動,但他們不受免於報復的保護。勞動關係法第70條允許僱主解聘僱員只需給予賠償而無需理由。至少一位博彩最前線的成員因工運而被解僱。

 

學術及表達自由

學術自由在2014年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脅:分別有兩名及一名大學教授因為政治立場而被解僱及貶職。兼任時事評論員及澳門天主教聖若瑟大學教授的法藉政治學者蘇鼎德在6月接到大學通知解除教席。在回應媒體就有關解事件的詢問中,校長薛沛德表示不干預政治事宜以確保政治評論與學術評論間存有清晰界線是天主教教會的原則。薛沛德認為能藉不參與本地政治議題辯論以避免被視為外來勢力和本地政治鬥爭的溫床。蘇鼎德表示,他被開除教藉的原因有三:一、批評行政長官崔世安缺乏魅力;二、曾舉辦有關中國解放而被中國視作禁書的講書會;三、高教辦向施壓迫使大學加強審查大學的研究計劃以及學院之成員。

第二名被解僱的是仇國平教授。仇國平是一位生於香港的政治學者,原本在共實體澳門大學任教。仇教授是澳門最熱心推動普選及支持工會、社會運動的學者之一。同時,他亦是澳門最大的民主陣營-新澳門學社的副理事長。2013年11月,澳門大學對仇教授提出「不公平對待學生」及煽動學生參與社會運動的指控,並對其展開紀律程序。紀律程序違反了程序公義的原則:仇教授並無被給予機會傳召證人為其作出辯護,大學也沒有邀請證人為他作證。另外,根據大學的資料顯示,仇教授是基於一宗有關他在一親政府學校門口派發宣傳立法會公平選舉單張的投訴而須接受紀律調查的。投訴人為該校校長、立法會議員及親政府的澳門中華教育會理事長陳虹,而澳門大學校長趙偉亦同時是中華教育會的副會長。

紀律程序為期超過6個月,違反了內部規章不超過30天的規定。最後,仇教授因一個從未在紀律程序中提起過的指控「把政治觀念強加於學生身上」而受到24天停薪停職的處分。8月份,仇教授收到通知,指他與大學的勞動合同將在8月下旬約滿時無理由地不獲更新。在回覆傳媒詢問時,趙偉表示仇教授因其「在教學上政治不中立」-另外一個從未在紀律程序中提起過的指控-而被解僱,此一指控違反了由美國大學教授協會定立的學術自由的標準。仇教授嘗試向負責監督大學管理的校董會就紀律程序結果提出上訴,校董會主席拒絕處理其上訴。

另一被處分的學者是Emile Tran(蘇鼎德之妻)。原本為聖若瑟大學管理及領導學院的院長,由一關於中國革命書藉的會議影響,被降職至政府研究學科的協調員。澳門特區政府回應侵犯學術自由個案時,聲稱尊重大學的自主權。並無意引入終身聘用制度以保障學術自由。

澳門大學打壓學生的表達自由和傳媒自由。為了對受打壓的大學教授表示支持及對學術自由的侵害表示抗議,一名澳門大學畢業生在畢業典禮上舉起標語。她被學校的行政職員帶離典禮會場,其標語牌亦被沒收。一名在現場拍攝的記者亦被強行拖離會場,並在拉扯中受傷。2014年11月,有澳門大學學生響應香港的雨傘運動,在澳門大學圖書館掛起寫有「澳門又要真普選」的直幡。直幡在被掛起後的極短時間內被校方迅速移除。

有報導指其他學者亦收到校方要求他們在公開評論中盡量低調地批評的提示。一名學者稱他在建議學生參與五一遊行後受到校方的盤問。仇國平指他曾計劃舉辦一個有關中國新疆政策的座談會,他的學系主任王建偉命令他不要舉辦該話題敏感的座談會。仇國平亦稱王建偉曾建議也在社會行動中保持低調。

 

法治

八月,澳門特區政府展開了猖狅的的聯合行動打壓2014特首選舉民間公投活動—一由公民社會團發起、無法律效力讓市民以投票方式對特首選舉制度發表意見之活動。澳門特區政府及中聯辦公開譴責民間公投(一無法律禁止的活動)為「違法」。終審法院拒絕為民政總署拒絕民間公投發起人佔用公共地方以集會形式宣傳活動的上訴作出判決,儘管有法律學者認為參與非官方的公投活動是在基本法及國際法所保障的表達自由範圍之內。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以備受質疑的權力發出信件不允許民間公投發起人處理毎人資料。收集個人資料為認證投票人唯一性的必需的,用以保障投票活動的可信性。澳門個人資料保護法訂明,有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其個人資料就可被處理。在民間公投的第一日,個資辦向司法警察局對民間公投發起人作出刑事檢舉,儘管民間公投發起人以符合法例的方式處理個人資料(獲投票人明確同意以及讓投票人知悉資料處理方式)。警方立即以拒捕發起人及義工的方式干預民間公投運作。司法機關更發出命令要求發起人交出投票人資料予警方扣押。

此打壓顯示了一個矛盾—濫用一個人權保護的法律(私隱法律)以侵犯居民的人權(表達自由)。相關官員明顯不顧「法治」原則(政府權力受法律所限、政府服從法律),而採用了「法律作為管治工具」—以法律為手段達某一目的。

 

消除對婦女歧視

現時有關猥褻和性騷擾的行為皆屬於私罪。受害者必須自費聘請律師以為其作出起訴。雖然政府公佈會在2015年初開始擬訂相關草案,我們未能清楚打擊性騷擾的規定會否包含在內。

理論上,勞工局應處理在職場上有關性騷擾的投訴個案。而實際上,官方幾乎從未宣揚打擊職場性騷擾的信息。公營和私營企業沒有提供對抗性騷擾的指引,亦沒有設立性別平等/ 打擊性騷擾委員會或指派資深女性經理出任性別平等/ 打擊性騷擾委員會的領導角色。沒有政府部門處理在校內發生的性騷擾事件。2014年10月,有報導指一名大學教授因性騷擾一名女學生而被學校作出12日停薪停職的處分。公眾對校方如此寬容行為的強烈抗議證實了政府對於處理猥褻和性騷擾行為的疏忽已惹起巨大公憤。

 

同志權利

法務局以及社工局在十一月重申同性關於不會受家暴立法保障。將同性關於排除於家暴法案將拒絕同志在立法後有同等程度的保障。排除保護同志構成了歧視,儘管聯合國社會經濟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在其結論性觀察要求澳門有全面性包括同志免受歧視的立法。

 

住屋權利

政府沒有採取任何措施縮短市民申請公共房屋的輪候期。雖然行政長官曾經承諾會在新城填海區上提供27,000個公共房屋單位,填海區能竣工的日子從未被提及,更毋須問那27,000個公共房屋單位何時才能落成。此外,有報導指政府在物業發展商的壓力下私自顛覆公共房屋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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