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修章達到之目的︰
- 訂立了澳門大學的法律制度,為大學在澳門特區內提供了高位階的法律基礎;
- 成立新的管治架構,以校董會為最高管治機關來代替政府的直接監督,符合國際通行的高等教育模式;
- 學術自主︰在校董會財政管制的前提下大學有發展課程的自由;在大學教務委員會的監管下學院有修改課程的自由;
- 按既定程序有公開招聘學術人員和行政人員的權力;
- 以高於公務人員頂薪的條件招聘校長、副校長,薪金水平由校董會建議,行政長官批核;
- 以高於公務人員頂薪的條件招聘講座教授,薪金水平由校董會批核。
仍未能解決的問題︰
- 大學薪酬表與公務人員薪酬表掛勾(校長、副校長、講座教授除外),導致大學人員資歷要求與薪酬不相稱(資歷要求高於同位階公務員的大學職位,不能獲得與資歷相符的薪酬);
- 年度撥款及年度決算平衡(年度撥款制難有較長遠的財政安排,上年度的盈、虧不能帶到下一年度,損失了財務的連續性);
- 大學跟隨公共財政的會計制度(大學開支模式與政府不同,需要花大量時間制定兩套可以互換的會計制度來滿足大學和政府會計的要求);
- 澳門幣五十萬元開支上限(超過上限必需先獲政府監督實體批准,導致大量時間、機會成本和行政的花費);
- 大學作為「公法人」須受其他普遍性但不適合大學的政府行政規範所限制。(削減了大學適時回應各種需要及發展機會的能力)。
資源來源:澳大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