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豐留給社會的疑問──法務局如是說

1.作為法律統籌部門,善豐事件發生後,法務局可有向其他部門提出任何修法建議?

善豐花園事件作為一種突發事件,妥善解決涉及到安置、訴訟、重建等多個方面,現行的法律基本上具備相應的機制。檢討事件本身,需要盡快完善的主要是樓宇安全以及重建方面的法律規定,據瞭解修改《都市建築總章程》的工作已經基本完成,舊區重整法律制度的立法工作也將盡快推進。

2.善豐、鉅富、福寧花園事件都揭示,即使是急需重建的危樓,仍然需要百分百業權方能重建,民間多年來都提出操作難度很高。當局對此有何解決方案?可會針對危樓的特殊狀況優先修訂《民法典》1337條?還是等到《舊區重整法》才一併解決?

樓宇的重建需要得到百分百業主的同意,是基於保護私有產權這一基本權利的考慮。當因部分業主不同意重建時,應該按照法律規定解決問題,即透過特別的司法程序由法院代為作出許可,現行的《民法典》已經有相關的規定。至於舊樓或危樓的重建是否可以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達到一定業權比例便可重建,需要留待討論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時再作整體考慮及深入探討。

3.現時澳門並沒有集體訴訟權,因建築商/第三方責任導致大廈結構受損的小業主相當不利,對此當局認為是否有條件在澳門引入集體訴訟權,保障危樓苦主的權益?

就善豐花園的個案而言,業主向造成大廈結構受損的責任人追討賠償,有多種方式可供選擇,例如以業主個人的名義提起訴訟,或以所有人大會的名義提起訴訟,在符合法定條件的前提下,也可申請司法援助。是否存在透過集體訴訟的規定,完全不影響善豐業主透過司法訴訟的方式追討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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