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投」犯咩法?

7.7
澳門良心、青年動力、開放澳門協會宣佈,8月24日至31日舉辦「特首選舉民間公投」活動,就2019普選特首及候選人信任度收集市民意見。

7.8
特區政府嚴正聲明:「三個小團體」發起所謂的「民間公投」,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不具備任何的法律基礎,是非法的,也是無效的。政府發言人譚俊榮未能說明「民間公投」違反哪一條法律。

「民間公投」負責人周庭希:政府利用「非法」等詞彙誤導和阻嚇居民。「民間公投」沒有法律效力,但一定不是「非法」,沒有法律禁止居民舉辦或參與。

7.9
議員高天賜:看不到有甚麼違法。民間社團去做自己覺得可以做的事。嚴格來說,那不是「公投」,而是很正常的「調查」。

7.10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只有獨立國家或地區按照其憲法規定,才可進行公投。民署為大熊貓徵名的投票活動,性質不同,並不是選舉。

7.11
特首崔世安:「民間公投」違反澳門《基本法》,但暫時不能判斷是否「犯法」。

7.13
周庭希:指控「民間公投」無效、非法、違反中國憲法和《基本法》等,是一種「語言恐嚇」,官方從未拿出具體法理依據。

7.16
檢察長何超明:特區政府已發聲明,沒有補充。

7.24
民署駁回「民間公投」宣傳活動佔用公地申請:公投完全不符合澳門特區的法律地位。

周庭希:民署玩弄程序技倆,令我們無法向終審法院上訴,今次是澳門官員嚴重侵犯人權的事例。民署發稿反駁強調「無拖延」。

7.25
直選議員吳國昌:民署不容許公共地方舉辦「民間公投」活動,是荒謬的打壓。

7.29
法務局局長張永春:若民間公投實際只是一個特首選舉民意調查,《基本法》已確保本澳居民言論等各方面自由。如果是一個民意調查,唔用「公投」二字就無問題。

7.30
終審法院「唔審」民間公投宣傳活動的上訴:「民間公投」是為瞭解和徵求市民對於改變現行選舉制度、達至普選特首的意見。因此,意圖通過「民間公投」做到,並且實際上可以做到的,只不過是一項民意調查;而關於這點上訴人本人也是承認的,其在上訴申請中指出,從相關消息發布伊始,說明只是一項民意表達活動,並不具法律效力。

8.13
官委議員黃顯輝、唐曉睛、徐偉坤、蕭志偉在立法會發炮:公投發起人的真實意圖,是向不明內裡乾坤的人推銷公投不犯法的歪念,形成任何政治與公共事務均付諸公決的氛圍。澳門無權自行決定或改變自己的政治制度,更需警惕公投行為只會分化社會、破壞社會安寧,將澳門推向與中央對立的位置。

8.19
終審法院裁定,設街頭票站的上訴申請「上訴理由不成立」,但「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活動市民就可以做,「民間公投」沒有法律效力,但也沒有法律禁止。

周庭希:為何2012年政改諮詢「民間公投」活動性質完全一樣,卻可以照樣擺街站?

8.22
個資辦:不得以「民間公投」為目的處理個人資料,否則,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而承擔法律責任。

8.24
「民間公投」實體票站啟動一個多小時後,因警方展開拘捕行動而被迫暫停,四名義工和一名發起人被捕,以「加重違令罪」查辦。

個資辦:民間公投不具「正當性」目的收集和處理個人資料,經勸喻不被理會通報警方採取行動。

開放澳門協會:個資辦曲解法律、曲解終院判辭,市民自願提供個人資料,正當性無可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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