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投」宣傳活動將不佔用公共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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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哲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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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年07月31日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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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投管理委員會成員周庭希對終院決定不對集會上訴作出審理表示驚訝,並指出「民間公投」宣傳街站及票站的設立以宣告「集會」形式進行,是為合法地佔用公地。他亦表示,明天起將開展「民間公投」宣傳活動,活動將不佔用公共地方,並呼籲公眾人士借出可向公眾開放的私人地方,作實體票站之用。

終審法院昨日決定不就「特首選舉民間公投」集會上訴作出審理,原因是「民間公投」宣傳活動不構成「集會」,發起「民間公投」的民間公投管理委員會成員周庭希表示,尊重終審法院的決定,但對於終院不作審理表示驚訝。

周庭希表示,「民間公投」宣傳街站及票站的設立以宣告「集會」形式進行,主要目的是為合法地佔用公共地方設立街站及票站。他指出,現時「民間公投」相關活動如要合法使用公共地方,則需要向民署申請「佔用公地准照」,而委員會對成功申請准照不感樂觀。

周庭希亦指出,終院無認定政府稱「民間公投」為「非法」或「挑戰憲制性法律」之說,只是將活動歸類為「民意調查」活動。他亦指,民間公投管理委員會自成立起,已多次說明「民間公投」為無法律效力的投票或民意表達活動,與抽樣式進行的民意調查有別,且因無主張有任何法律約束力,故不能被稱為「非法」。他認為,特區政府不可再宣稱「民間公投」違法,更不可主動干預「民間公投」活動。

周庭希表示,明天(八月一日)起,「民間公投」將會展開不佔用公共地方的街頭宣傳行動,包括派傳單及展示流動旗幟。他指,根據終院的判決,「民間公投」宣傳活動不構成「集會」,無需向當局預告。他亦呼籲公眾人士借出可向公眾開放的私人地方,作八月廿四及三十日設立實體票站之用。

他亦指出,根據終院判決理由及邏輯,即使「民間公投」改名為「民意調查」,該「民調」活動亦不構成集會,所以更名對「民間公投」合法佔用更多公共地方毫無作用。

另外,周庭希表示,於上週一分別致函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法務局及檢察院,詢間《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七十五條關於禁止公開民意測驗規定時效的部分。周庭希指,基於當局的書面回覆,由於「民間公投」選票上第二條「是否信任唯一候選人」有可能被當局視為「對候選人態度的民意測驗」,故「民間公投」於八月三十一日在行政長官選舉結果公佈後,委員會只會公佈投票人數及選票上第一條問題「應否二零一九年普選產生行政長官」的結果,而第二條問題的結果則延於九月二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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