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崗案續審  丁文禮否認預謀和平佔有

即時報道 桃花崗地權案

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9824

時間:2014年07月24日 2:02

擾攘多時的桃花崗土地侵權案昨(二十三)日於初級法院續審,而上次開庭時缺席的被告丁文禮今日則有出庭接受詢問,他被控告「作虛假當時人陳述」及「加重詐騙」等罪名,審判集中在詢問丁文禮在1977年向當時自稱擁有土地的歐惠文購買土地的詳情,以及詢問各桃花崗小販有關多年來在桃花崗擺檔時有否接觸過丁文禮。向檢察院檢舉丁文禮的小販廖鳳德(德姐)於開庭前表示,將會以平常心面對裁判,但既然已踏出檢舉這一步,便不會再考慮接受丁文禮的和解條件。而丁文禮則經澳門廣場另一入口進入法庭,並沒有會見記者或接受記者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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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於昨(二十三)日於澳門初級法院續審,審訊初段為合議庭主席葉迅生與助理檢察長郭少萍就訴訟書詢問丁文禮三十七年來就1977年自稱買入土地及多年來的收租與設施維修狀況,審訊下半部則傳召多名桃花崗小販作證,詢問各小販有關多年來有否接觸過丁文禮及有否交過租等問題。德姐在開庭前表示,自己明知丁文禮使用假口供與假文件侵占土地,如果自己都不走出來檢舉,社會便沒有公義。但會用平常心面對,將案件交予法官裁決。

審訊初段,郭少萍詢問了丁文禮於1977年的土地買賣詳情時,丁文禮指出,當年自己以四萬元訂金,以及在立契時支付六萬元,合共十萬元從歐惠文(譯音)處購得土地,相關文件亦於律師樓中在律師見證下簽署。郭少萍則反駁,歐惠文稱土地為亡夫陳明(譯音)所贈,但陳明當年亦曾就該土地向澳葡法院申請和平佔領但不果,故歐惠文不可能為土地合法持有人,丁文禮當年對此不清楚並不合理,所以指丁文禮希望改用和平佔有奪得土地。唯丁文禮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可能有如此預謀。但郭少萍針對丁文禮當年有否自己向律師提出以和平佔有方式奪得土地,以證明丁文禮早有預謀。

其後法庭轉向詢問丁文禮自稱多年來在桃花崗的業權人行為。丁文禮指出,多年來自己並沒有當面收租,只是先後委托兩名分別叫馮炳輝(譯音)與周牛(譯音)的長者代為收租,自己並不在乎「一百幾十」元的租金,故一直將租金贈予馮周二人作生活費。他亦指出,自己有托馮周二人要在收租時表明自己為丁文禮收租,故小販理應認識自己。他又稱,自己一直在該區出沒,均認識有份出庭作證的小販,只是不知對方是否認識自己。丁文禮亦表示,自己的建築生意有時會在該處放置建築材料,多數為放置一些瓷磚,每次均有「三幾十箱」。他亦表示,自己曾出資建設欄杆,但有人以招來蟲鼠為由反對興建,而最後亦沒有興建欄杆。

法庭後來先後傳召十名證人,其中大部份均為桃花崗小販。郭少萍逐一詢問證人是否認識丁文禮、有否交過任何租金、有關地段的各項土木維修是否為丁文禮負責,唯所有小販均稱不知道丁文禮為業主,亦有小販指從沒有見過丁文禮,從來沒有交過租金予任何人,而且各項維修均為各小販自行落手處理。亦有小販指開檔多年從不知道地主是誰,亦沒有留意到有丁文禮稱負責運瓷磚到當地的運土車於該地段出沒。

證人周牛稱自己為丁文禮的朋友,兩人認識三十多年。周牛稱,約二十年前他曾替被告到桃花岡向小販及檔攤收租,但當時沒有任何記錄或收據證明。他稱當時小販們知道被告是由丁文禮派來收租,然而不是每一檔都有付月租,租金亦由小販決定。約兩年後,證人嫌「太麻煩」便沒有再去收租。證人表示不認識歐惠文、陳明(陳伯明)及馮炳輝。另外,證人表示曾介紹桃花崗賣家給被告,但已忘記賣家是誰。而法官多次問證人曾否就此案件上庭作供,證人堅稱沒有。其後庭上播出二零零一年被告丁文禮於法庭上申請「和平佔有」的庭訊錄音,證實當時證人及馮炳輝均在場並有作供,而證人則表示不認識歐惠文、陳明(陳伯明)及馮炳輝。由於證人口供可疑,被法官多次勸戒「法庭上講真話,不作假口供」。證人則稱自己年老(約90歲),「很多事已遺忘」。

案件將於本週五上午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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