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法院昨(二十七)日為前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等四人涉及的瀆職案作結案陳詞。檢方於陳詞中強調,本案重點在於四名被告有否故意拖延提交十份墓地文件予檢察院,到底四位被告有否遺失十份墓地文件。辯方的首三位辯護人則指出,首三名被告的確有跟從民署的行政程序行事,並指出三位被告在處理提交文件的速度上並沒有問題,不構成瀆職罪。控辯雙方完成陳詞後,合議庭主席林炳輝宣布,法庭將於七月二十九日宣判。
控方:四被告「護主心切」
首先作結案陳詞的控方代表、助理檢察長陳達夫指出,雖然檢察院無意再對被批給十幅永久墓地的相關人士作出批判,但本案有必要對當時四位被告的護主行為作出說明,又稱當時四位被告為幫助受千夫所指的上司,不得不相助的行為「合情合理」。
輔助人歐寶蓮則指出,檢察院曾經清楚要求民署須提交文件正本,但民署不但一直拖延,更沒有向檢察院提供合理解釋。她亦指,民署曾刪除比紙本文件可靠的電腦資料。
控方亦補充指,民署在檢察院多番發函要求提交墓地相關文件後,一共提交了的四百多份文件中,有部份文件對檢察院的調查並無幫助,如沒有全數委員簽署的會議紀錄與建議書、沒有永久用地的正本申請文件、沒有交款人姓名與墓地編號的購墓收據與款單等,令人質疑被告四人有混淆視聽、愚弄檢察院之嫌。
控方亦指,廉政公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一日要求民署提交墓地文件作調查之用,民署於兩日後便將一份條理分明的目錄交予廉署,相反檢察院則在同年九月十日方收到未經整理的文件,除了令人懷疑民署「特別敬畏」廉署外,提交未有整理過的文件也大大增加了檢察院的偵查難度。
控方亦於陳詞中重申對四名被告的指控:譚偉文為令上級得益,指示第二被告、民署管委會副主席李偉農與第三被告、環境衛生執行部馮惠星不提交文件。李偉農與馮惠星則故意遲交文件與假稱遺失文件,第四被告邵國權則在明知文件並沒有遺失的前提下,安排人員尋找文件與製作報告,故希望合議庭主席判決四名被告瀆職罪成。
辯方稱整理文件需時 廿七工作天後交予檢察院無不妥
辯方的首名被告辯護人山度士律師指出,檢方過份專注在墓地案一事上,而非瀆職案。他重申,起訴批示中的部份內容與事實不符,而首三名被告的行為並未對他們造成利益,故不應構成犯罪。加上民署收集處理提交予檢察院的四百多份文件需時,不可能在數日內完成,故民署共用了二十七個工作天並無不妥。
次被告辯護人則指出,民署有至少四套的程序處理行政事務,而非單單只有一般人認知的「逐層下達」,還有「直接下達」、「集中統籌」、「法律支援」等做法,而在檢察院第三次致函要求民署提交文件時,民署需要法律及公正辦公室為文件製作鑑證本,正正採取了法律支援的方法。她亦指出,第二被告一直重視與積極的回應檢查院的要求。
輔助人歐寶蓮所指出的,墓地的正本文件沒有如正常會被放進文件夾收藏的文件被鑽孔,故她指出,有關的墓地文本根本並非被放在二號文件夾中,而是被放在證物之一的「黑箱」中。對此第三被告辯護人白穎怡指出,文件事實上有被鑽孔,故歐寶蓮的推論並不合理。
第四被告環境衛生執照部職務主管邵國權的辯護人趙德和則指出,儘管邵國權熟悉墓地運作,但他不會葡語,加上他只有中三學歷,擁有的條件實際比其他下屬差。在本案中他更是一個不必要的角色,趙德和更稱,只有受主人所信任的下屬才會保護主人,但邵國權並未到位,更不能「高攀」主人。邵國權只是按上級的要求行事,他案中尋找文件與寫報告等行徑時,對護主行為並不知情,故並不造成知法犯法與瀆職罪。
庭審期間,山度士等辯方律師曾向合議庭主席申請,希望可以將每位辯護人的陳詞時間設為一小時,唯歐寶蓮指出,在開審前控辯雙方曾就陳詞時間達成了陳詞時間不可超過一小時的共識。她亦指出,如果辯方希望超時發言,必須事先向法庭申請。最後雙方同意透過給予辯方二十分鐘的反駁時間,延長辯方的發言時間。
首三名被告均有發言
案中首三名被告均有在庭上自辯。譚偉文於自辯中指出,是次審判是本澳就公務員執行公職,所受到最不公平的指控。他表示,自己不論在庭審還是輿論都承受巨大壓力。但他重申,自己非常重視個人誠信,故他並沒有說謊,又指自己一直以改善民署服務為己任。儘管今次事件對自己造成極大傷害,但依然對本澳司法制度有信心。
李偉農指出,這次審判為他帶來痛苦,他回憶自己的職業生涯,雖然培養出守法的原則,但沒有防範有人會作出損人不利己的行徑。他表示,雖然自己沒有自證其罪的義務,但他已經盡力配合調查。他又稱,自己沒有辜負特區政府,也沒有做違背良心的事,自問問心無愧。
馮惠星則表示結案陳詞是他期待已久的日子,並指自己一直審慎、認真、依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