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最近處理善豐花園事件,有兩件事值得留意: 第一,警方對處理群眾事件變得強硬;第二,當局多番要求善豐小業主以司法行動追究責任。
在三月善豐住客的佔路事件中,警方保持克制,在三十小時的佔路當中,警方沒有帶走一人。相反,在四月佔路事件中手法變得強硬:事件發生幾個小時後,警方派出近百名警員,強行把佔路的住客帶走,其中七人被控以加重違令罪。
單從維持社會秩序及交通暢順得角度來看,警方無需作出檢控:根據過去警方處理示威活動的做法,大可以查核示威人士身份、或要求示威人士協助調查為由,把示威人士帶返警署,就可以瓦解示威行動。警方捨棄溫和方法,並在拘捕過程中令部份示威人士受傷,是否因為特區政府高層中,有人對警方在三月的溫和手法不表認同?若是如此,就帶出另一個問題:特區政府是否正在收緊市民的表達自由?
澳門的法律,對於市民遊行集會的限制,相對香港及台灣來得寬鬆。警方在處理示威活動,態度亦相當克制。但是,當遇到敏感事件,警方有很大酌情權把表達自由收緊:近年的示威事件日漸增加,間中示威組織者被控以違令罪、毀損罪,但案件大都被檢察院駁回。而今次拘捕善豐小業主行動中,有法律界人士亦指最終難以入罪。警方屢次對示威人士作出檢控又被駁回,是單單由於警方前線人員或高層對法律理解有誤差、濫用檢控權力,還是來自更高層的指令,要求警方不惜以超法律手段控制市民表達自由?
此外,特區政府以至善豐承建商何榮標,近日不斷向善豐業主喊話,呼籲業主透過司法行動,釐清善豐事件責任人誰屬。如果特區政府有決心找出責任人,其實可以要求廉政公署、或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當發現有人可能要負上刑責,便可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假如責任人是政府官員,即使沒有刑責,亦可按照紀律程序處理,然後再與小業主商討賠償問題。然而,結果小業主提出法律行動,除了要承擔鉅額訴訟開支及心理壓力外,善豐的重建計劃又會拖慢。就算小業主獲判勝訴,承建商何榮標又可指真正的發展商屬於旗下建築工程公司榮福,而榮福到時因為各種原因結業,結果小業主最後得不償失。
再者,直到今天為止,政府仍然不見有任何動作,為了避免類似善豐事件再次發生,堵塞法律上及行政上的漏洞,包括加強對建築中的樓宇質素監管、加長新落成樓宇的保修期、制定方案應付類似突發事故等。另外,雖然澳門大學的顧問報告並沒有指出,善豐花園旁邊的樓宇拆卸工程對善豐樓宇結構造成影響,可是,不能否認的是,工務局當初消極對待善豐居民投訴拆卸工程令樓宇受牆壁裂開、樓宇傾側。一個負責任的政府,至少要對工務局的態度作積極回應,並採取措施確保以後面對同類事件時,工務局要作出迅速介入。究竟,特區有何難言之隱,要求小業主採取法律行動,而非自覺地找出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