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爭議發酵 當局趕「五一」前再修訂高官離任補償金計算

政府代表日前在立法會二常會仍指,公務員與非公務員高官離任補償若分開處理涉公平原則問題

政府代表日前在立法會二常會尚指,公務員與非公務員高官離任補償若分開處理涉公平原則問題,但旋即於昨日作出修改。

行政法務司早前就「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保障」法案向立法會提出修訂文本建議,將主要官員離任一次過補償金由原法案14% 大幅飆升至30%,此方案引起爭議,包括負責細則審議法案二常會表明不接受外,多位議員亦表態反對,以及備受坊間批評現任高官為離任待遇而度身訂做。面對批評與質疑聲音,政府少有快速回應再修訂補償金計算的百分比,以避免爭議繼續發酵。行政法務司長辦公室趕緊在「五一」前於今日發新聞稿指,接納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就離任補償的建議 ,即只提升非公務員主要官員離任補償金百分比為30%,而公務員體系主要官員補償金就維持14%。

新聞稿稱,特區政府於本月28日將《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最新工作文本送交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接納第二常設委員會大部分議員的意見,即將非公務員及公務員的主要官員離任時可以收取的離任補償分開處理。如與公職沒有任何聯繫,在離任時,可按離職日月薪酬的30%計算離任補償,以吸引社會精英加入政府;如未脫離公職,則維持於2013年12月16日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文本的建議,按離職日月薪酬的14%計算離任補償。

同時,法案明確規定避免雙重受惠的原則(即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文本的第九條第五款):公務員在擔任主要官員期間,特區政府為其在退休及撫卹制度或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作出供款的時間不用作計算離任補償。因此,假如一名公務員在擔任主要官員的5年任期內,政府有為其繼續在退休及撫卹制度或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供款,則其離任時,是沒有權收取離任補償。

行政法務司又指,為曾經擔任主要官員的人士設立一次性的離任補償,是考慮到沒有必要為主要官員設立專門的退休制度,而且事實上也很難設立一種包括各種情況的退休制度,但適宜在其離任時給予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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