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改《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中的過渡性規定,容許2012年11月12日在用途屬於住宅、居住或工業大廈地舖經營地產人士申請臨時准照,臨時准照有效期5年,其後「商業營業場所須設於作商業、服務、寫字樓或從事自由職業用途的不動產內」,才獲發正式准照。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於去年七月生效後,有業界人士不滿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生效後,不允許他們繼續在工廈或住宅地舖經營房地產中介業務,影響生計,多次向有關當局進行抗議遞信,更有抗議人士曾表示「遞信都遞到手都軟」,又形容該法律中有關對經營場的規定對他們來講是「打壓」。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生效不足一年便進行修改,然而,社會上亦有不少呼聲希望修改經屋法,控煙法等法律,但政府堅持要到檢討期,到底在什麼情況下,政府才會啟動修法程序呢?
梁慶庭回應稱,整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政策沒有改變,只是在執行上,存在「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問題」,對這些部分進行修改,並非「倒退」。「政策去到點先能夠修改呢?好清楚,包括行政長官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都講明左,政府方面對政策亦都提及到,但亦都高度重視社會所提出的意見,亦都反映到相關的事,有關部門亦都進行緊積極既研究。所以係根據每一個政策的情況,然後每一個政策發展的狀況,可以做既,我地馬上進行做。」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根據資料,目前有200個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經營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