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門瀆職案第二日庭審下午三時十五分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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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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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年12月18日 9:09

墓地門瀆職案第二日庭審下午三時十五分繼續。

一開始首三名被告,即民署管委會主席譚偉文、副主席李偉農、環境衞生及執照部部長馮惠星繼第四被告助理管理員邵國權後,皆暫時拒絕答辯。法院即傳召第一名證人,即原民署管委會委員、現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的伍秉賢。

首先伍被問及民署墳場管理以及他當時監督的情況,及後被問到有沒有把「墓地門」視為重大問題,他表示是有人放棄其中一塊墓地,同時有另一人申請填空缺時才知悉此事。檢察院代表又問伍關於後來被37/2003行政法規所取代的《墓地長期租賃規章》是否只是被使用過一次,伍說「客觀上是」。他曾經向上級報告,報示執行方面有困難。

檢察官再問:「墓地門」在民署內是否鬧得很大?伍秉賢表示知道。他又分別指第四被告對此事「一定不知」,第三被告「應該知」,第二被告因為是後期調來,不作猜測,而他與首被告譚偉文有溝通方面的困難,但相關程序「一定經過管委會」。他開始時對相關申請視為一般個案處理,但知悉性質就不會掉以輕心。檢察官問伍知否涉及司法時,伍表示不知道。檢察官追問原始文件的所在,伍回應其前任蕭衛山與其秘書有交收文件,知道在哪裡。檢察官續問,在2002年至2010年間,該批文件可有調到行政法司司長辦公室?伍表示,在與部長開批示會議時曾經有部長要求協助尋找文件。工作由其秘書、司機及翻譯負責,具體安排由他們決定。

接著由案件輔助人歐寶蓮盤問伍秉賢。歐指在2009年遞交長長使用墓地的申請表,當時伍亦曾收過歐的相關來電。歐問伍,2010年調走報告一事是否他的主意?伍則解釋了民署在多年來管理風格,從委員制到領導責任制的變化,但伍又表示主席仍可以直接要求某職員執行,或者按委員制工作。歐隨後要求伍確定多份文件的屬於正本或副本。法官一度宣佈休庭。

伍後來表示,文件真偽僅基於個人判斷,而他對於接手前文件並不知情,希望由其他人直接表達意見。至於對案件起重要作用的兩封函件,即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和民署之間在2010年3月2日及5日之間就調動文件的往來信函,伍表並無參與其中。檢察官問伍,是否因為繞過你?伍認為這種情況可能緊急情況下或因領導習慣而出現。被問到有否覺得有問題時,伍表示沒有,只是有點不安,因為這意味著影響實質工作,也覺得無法合作下去,因為彼此欠缺了信任。但他否認懷疑過有人作過違法的事。

伍亦被問到民署文件的檔案系統,他表示自兩市政廳合併為民署後就有條碼了,而且是沿襲前澳門市政廳的系統。此後控辯雙方一直就文件的真偽和處理方式展開爭論,辯方更一度更試圖要求為伍開立證明書,進行刑事調查,但在檢察官的反對下,被法院否決。至庭審尾升,首被告譚偉文要求發言,指伍所言很多不是事實,惟被法官阻止,認為要讓證件說完,維護各人的發言權利。

庭審最終於晚上八時廿五分結束,下次庭審將訂於明年一月十四日進行。屆時伍秉賢將繼續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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