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一般性通過「貨不對辦」的《醫療事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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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眾多議員的批評聲中,澳門首部處理醫事故的法案草案仍在立法會大會(10月30日)一般性「無異議地」通過。

 

多位議員批評草案拖了十年之久,但仍「貨不對辦」、「斬件」及沒有在草案中制訂條文處理有關醫療事故保險。

 

議員又質疑文本中要求設立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公信力以及醫療爭議調解中心的功能。

 

直選議員吳國昌批評草案貨不對辦,只推出整體醫療事故法當中的一部份,並沒有處理醫療事故保險相關的議題。他又稱,政府曾透露要建立一套包含過失責任追究和非過失責任保險的醫療事故處理系統。對於今次的文本,他形容「令人十分遺憾」。

 

間選議員兼醫生的陳亦立則要求該法案公平地對待醫患雙方以及草案不應視醫護人員如殺人放火的犯人般對待。

 

素有「大炮」之稱,來自商界的委任議員馮志強則要求政府應監管三間醫院的服務質素以及醫生的水平。

 

衛生局局長李展潤出席立法會大會時指,鑑於醫療事故牽涉的層面廣泛、立法複雜,需顧及各環節中的細節和周全,在聽取各方的意見、參考各地的經驗,經深入分析和研究後,特區政府草擬了《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

 

法案確立了醫療事故的定義和過錯責任制度。主要建議,不論公營或私營醫療場所,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因有過錯所造成的損害均適用於非合同民事責任制度。同時,規定就診者查閱及索取病歷的權利、醫療機構及人員有保存及提供病歷的義務,以及對偽造及損毀病歷行為的處罰制度;另外,亦建議設立醫療事故強制通報機制,以防範醫療事故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或風險。

 

法案又建議設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並賦予委員相應的調查權,負責對爭議個案進行專業的調查和技術鑑定。委員會由七名成員組成,成員均經過嚴格的甄選;其中至少有五名成員必須為經驗豐富的醫學專業人士,另外一至兩名為非醫學專業的人士。委員會獨立工作,不受任何約束和干預。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職務時須遵循公正、無私和熱心原則,並遵守保密義務。另外,委員會成員亦須遵守《行政程序法典》中的規定作出迴避,以確保鑑定結果的公平和公正。

 

委員會在行使調查權時,協助調查的個人或實體必須充份配合,否則將構成違令罪。委員會作出調查和技術鑑定結論,並不妨礙醫患雙方、司法機關、公共或私人實體透過其他途徑進行調查或提出異議。

 

對於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法案亦建議設立醫療爭議調解中心試行訴訟外調解,以減輕司法機關的壓力。

 

法案所指的委員會及中心的人員均由行政長官委任。

 

回應議員就有關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質詢,李展潤及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均表示考慮到若加入該草案中可能會拖長立法,故現先行制定《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但承諾會繼續研究有關議題。

 

所有有投票的議員一致地支持該草案;立法會常設委員會將會就草案條文作討論,之後再交回大會作細則性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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