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可以不脫我的「衣服」嗎?

2013-10-18 當「記者止步」──《出版法》修訂關乎你我知情權 專題報道

文:凡斯

網址:https://aamacau.com/?p=5078

時間:2013年10月18日 9:09

「飲啦飲啦,呢杯香爐灰水只喺用來治鬼而已!飲落去對身體只會有益,怎麽會有害呢?飲啦飲啦,一定無事的,雖然最後有無事,由醫生話事,唔喺由我決定,但我地真係已經向滿天神佛問得好清楚,呢杯香爐灰水,只會更好地保障健康,我不明白你們還有什麼好擔心的?」六場諮詢會結束後,筆者只記得廟祝公……不對,是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所表達的意思是如此這般。

政府就《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進行的六場諮詢會已經全部結束,然而就筆者觀察,諮詢會上,原本應該負責收集意見的新聞局局長陳致平,以及其他政府代表所發言的時間,比新聞業界以及市民所發言的時間還要多,有誰還敢說政府官員不作為呢?然而,即使陳局長不厭其煩,一次又一次地解釋部分爭議的條文,但新聞業界及市民始終無法信服。這為何總是要找局長麻煩呢?

天花龍鳳任你吹  政府意見不代表法院

《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中,「機密」定義成為爭論焦點之一,陳致平局長說有關何謂「國家機密」,「政府機密」已經有清晰的定義,他們亦向法律顧問諮詢過意見,新聞業界無須擔心,該條文內容實質上是保障新聞工作者,而非針對新聞工作者。

對新聞工作者來說,政府資料早已「泛機密化」,這只有政府「清晰」知道的「機密」定義,始終難以信服。澳門現時既無《保密法》,也沒有《資訊自由法》,所有的「機密」只由政府依據只有政府才知道的法律所決定。即使政府濫用「機密」,亦無任何法定的相關處罰。

然而,新聞工作者卻要冒上犯法的風險去處理蓋有「機密」的資料,這無疑會對新聞工作者在心理上已經造成嚴重壓力,要知道新聞工作者透過媒體犯罪,刑罰可要比一般人高出三分之一!雖然對於「機密」文件有疑問,可以交由法院判決,然而,新聞最講究的就是時效性,根本不可能事事都等法官判定,傳媒無時間亦無資源糾纏在繁複的司法程序,這同時亦嚴重損害了市民的知情權。

陳致平多次表示,相關條文已經解釋得很清楚,絕對不是針對新聞工作者,反而是保障新聞工作者,他不明白與會者到底還有什麼疑慮。但是他亦表示,若果他日對簿公堂,政府的意見不能代表法院,最後還是要交由法官判決。也就是說,任憑陳致平局長「吹」到天花龍鳳,但最後政府意見不代表法院!試問,這樣的解釋如何能讓新聞工作者放心呢?

「只刪不增」 變成有義務無保障?

另外,新聞局強調今次修法的原則是「 只刪不增。」然而,《出版法》的修訂諮詢文本中,傳媒發現到,原本對新聞工作者有保障的條文,包括以「罰金代替刑罰」,以及「不罰」等條文,只刪不增。陳局長一再表明,刪去的這些條文,在《刑法典》中已經涵盖了相關內容,刪去只是為了使得《出版法》不那麽累贅。然而,傳媒若果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時,其處罰是刑法的法定刑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倘若罪成,那是動輒就上十年的刑罰,試問人生有幾多個十年?

陳致平局長也表示過,這部分的內容在《刑法典》中亦同樣涵盖,然而,這部分的條文,一直為傳媒所詬病,原因是其刑罰極其苛刻,以及不合情理,為何在《出版法》中卻又保留呢?這樣厚此薄彼,仿如要傳媒有義務無保障,又如何體現修法原則的一致性呢?

值得注意的是,當法官根據《刑法典》判刑時,會根據案件的情節輕重,「可能」向被告判以緩刑、罰錢或監禁等,但「可能」並不等於出版法中的「可以」,如果今次的修法,刪去了上述條文,日後新聞工作者要對簿公堂時,便失去了這個救命法寶!澳門不像其他自由開放的地區那樣,傳媒可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也就是說記者可以為「公眾利益」犧牲,而「公眾利益」卻無法保障記者,這也是澳門缺乏調查性報道的主因之一。

陳致平局長連場諮詢會一直強調,沒事,放心,刪不刪去都一樣。這對局長來說當然一樣,因為陳局長永遠不會喝上這杯「香爐灰水」,永遠不會有機會犯上相關法例。修法與否,對他來說都是一樣。然而,對於新聞工作者來說,這是至關緊要的救命法寶!既然,陳致平局長亦曾經表示,相關條文刪不刪去都一樣,那麽為何又非刪去不可,非要讓整個傳媒業界人心不安呢?

冷死傳媒非陽光政府之舉

新聞工作者,一直被形容為「戴著鐐銬舞者」。現在面對這雷區滿佈的《出版法》,更是猶如在冰天雪地下,戴著鐐銬起舞,如果上述的保障條文都刪去的話,新聞工作者更是連一件禦寒的衣服都沒有。

作為前線新聞工作者,筆者只覺得被脫去「不罰」這件衣服,除了可能讓新聞工作者起舞時「更清涼性感」之外,對新聞業界毫無好處。既然局長也曾說過「唔刪唔會死嘅」,那麽就請局長讓我等新聞工作者穿回這件衣服吧。陽光政府應該是把溫暖送給澳門的社會各界,而不是要冷死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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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35

前線傳媒工作者在諮詢會上力陳部分條文對新聞工作者的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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