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案再開諮詢 「機密」定義備受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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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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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年10月4日 21:21

新聞局今天(10月4日)舉行修訂出版法草案的第二場公開諮詢,對象為傳媒組織代表,約有10名代表出席。

 

有葡文傳媒組織代表重申要求保留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相關條文,並要求成立有關委員會及通則的立場。而中文傳媒組織代表則表示理解外文記者希望與國際接軌的想法,但不主張保留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他們認為,澳門已經有足夠的法律確保新聞自由不被濫用。他們質疑出版委員成立後的獨立性及公正性。「本地新聞界的問題亦並非不夠自律,反而是太過自律。」因此,沒必要再成立一個組織來規管新聞界。

 

另外,草案建議中,有多種情況中止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現場多位傳媒組織代表都關注如何介定為「機密」。政府法律顧問回應時指,所謂的「國家機密」即由中央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所訂定的國家機密。而本澳現時沒有法律規定何謂「機密」,而所謂的機密則由政府部門的內部指引判斷,「當中可能有數之不盡的可能性判定為機密。」傳媒組織代表則建議,為了保障新聞工作者的新聞自由及公眾的知情權,草案文本應刪去上述的相關條款,或者允許新聞工作者能夠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免受法律追究責任。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一再強調,修訂出版法草案的最主要目的是要解決20多年來有法不依的情況,而修訂原則是「只刪不增」及完善行文,其他問題則留在下一階段再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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