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就以下資料,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就已經承接政府涉及約三億四千萬澳門幣的公共工程,難怪坊間封黃如楷為「特首御用則師」!
看來所言非虛。
第23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提供「離島醫療綜合體設計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離島醫療綜合體設計服務」的合同,
金額為$235,559,000.00(澳門幣貳億叁仟伍佰伍拾伍萬玖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66,928,150.00
2014年 $ 95,418,950.00
2015年 $ 31,035,000.00
2016年 $ 18,621,000.00
2018年 $ 17,348,900.00
2020年 $ 6,207,000.00
第19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路環“崗頂”傳染病康復中心改建及擴建工程設計圖則之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9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
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2,689,815.00(澳門幣壹仟貳佰陸拾捌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9年 $ 4,441,435.30
2010年 $ 3,172,453.70
2011年 $ 2,537,963.00
2012年 $ 1,268,981.50
2015年 $ 1,268,981.50
第18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理工學院總部新校舍大樓連學生宿舍興建工程設計顧問」的合同,已獲第38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
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8,500,000.00(澳門幣捌佰伍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8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5年 $ 1,275,000.00
2006年 $ 3,825,000.00
2007年 $ 2,550,000.00
2011年 $ 850,000.00
第40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提供「第一期擴建工程——專科大樓、綜合服務大樓及前線人員宿舍的設計延續」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第一期擴建工程——專科大樓、綜合服務大樓及前線人員宿舍的設計延續」服務的執行合同,
金額為$61,994,410.00(澳門幣陸仟壹佰玖拾玖萬肆仟肆佰壹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18,598,323.00
2010年 $ 30,997,205.00
2011年 $ 6,199,441.00
2013年 $ 6,199,441.00
第25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第25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製訂仁伯爵綜合醫院外牆維修計劃及監察工作」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5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
整體費用仍為$4,500,000.00(澳門幣肆佰伍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5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740,000.00
2008年 $ 2,590,000.00
2009年 $ 800,000.00
2010年 $ 370,000.00
第38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執行「澳門理工學院總部新校舍大樓連學生宿舍興建工程設計顧問」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訂立「澳門理工學院總部新校舍大樓連學生宿舍興建工程設計顧問」工作的執行合同,
金額為$8,500,000.00(澳門幣捌佰伍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1,275,000.00
2006年 $ 6,375,000.00
2007年 $ 850,000.00
第32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十二月十八日第27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訂立編制「澳門運動場擴建及改善計劃」之圖則及在該工程施工期間提供技術支援之服務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7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
整體費用仍為$7,795,535.70(澳門幣柒佰柒拾玖萬伍仟伍佰叁拾伍元柒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二月十八日第27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1年 $ 7,015,982.10
2005年 $ 779,55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