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空白 放生”鹹豬手”?! 

民風純樸的澳門早年少有聽聞嚴重的性犯罪案件,除了受害人本身或其監護人有否報案之外,另一個原因,是警方以保護受害人身份為由少有公佈這類案件。隨著近年訊息透明化,警方在保密受害人身份的前提下適度公佈案情,始令更多性犯罪、特別是未成年人強姦案曝光,令社會警覺: 危難還是會潛藏在家庭、社區每一個角落。

去年強姦立案升逾4成

根據檢察院的數字,去年處理的性犯罪案有43宗,包括27宗強姦、7宗兒童性侵及4宗姦淫未成年人等,當中有15宗移送法院排期審理。過去10年,強姦案每年維持在10至20宗(詳見附表),僅2012年一年就有27宗,比前年升超過四成二。 助理檢察長王偉華接受專訪時指出,雖然當中有部分查明案情並不符實,但強姦案的升勢確實令人關注。王偉華強調,目前法律對性侵案受害人有較全面的保障,特別是未成年人的保護比較全面,與未滿14歲兒童性交,最高可被判監10年。即使沒有性行為,在未滿14歲人士面前作出性方面的暴露行為,說出與性有關的猥褻言語,展示色情文書、表演或物件,或者利用他們拍攝色情照或錄像等,可被處最高3年徒刑。

心理壓力 性犯罪偵查難度大

王偉華表示,去年開庭審理的30名涉及性侵案的疑犯全部成功入罪,被即時送進監倉。多年來的裁判顯示,法官對性罪犯的判刑「不會輕手」!而去年4名強姦案疑犯也要接受覊押,不准保釋。但要偵辦性犯罪案件困難確實比一般案件多,最重要是受害人必須克服心理關口,敢於舉報挺身在庭上指證疑犯,當中要承受的壓力不足為外人道。王偉華補充,另一關鍵就是時間,必須爭分奪秒!強姦等性犯罪通常不易拉到目擊證人,如果受害人在案發後立即報警,盡快進行婦科檢查,有更大機會保留被暴力強姦的證據,警方第一時間到現場搜證,找到精液等證據做DNA比對,這些對追查作案人身份至為關鍵。
目前除了強姦罪屬於公罪,性脅迫、姦淫未成年人等都只是「準公罪」。換言之,被害人在任何時間可撤銷起訴,有部分案件也因此被歸檔。例如有家庭性侵案,受害人母親可能擔心刑事追究可能失去家庭經濟支柱而放棄追究,這時執法機關也難以再介入。

無非禮罪  事主自掏腰包打官司!

檢察院同時亦關注到目前刑法對「非禮罪」仍然存在空白,亟需填補。王偉華表示,相對外地一些非禮行為多數在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地方發生,但澳門揭發的非禮個案通常是在娛樂場、大型酒店或食肆內發生。目前澳門沒有獨立的「非禮罪」,司法機關只能用「侮辱罪」提出檢控。但兩者最大的分別是,「侮辱」只是私罪,事主報案追究之後還要自行請律師、付出高昂的律師費,加上複雜的法律程序,無疑打擊了事主追究非禮者的決心。以往曾經有不幸被羞辱的女服務員被非禮,即使公司願意代支律師費,受害人為怕麻煩及心理壓力,最終也被迫放棄追究。
王偉華強調,(假如日後修改刑法將「非禮」列為準公罪),檢察院可依法代表受害人提出起訴,這樣才能鼓勵更多受害人挺身舉報。另外,隨著社會情況日趨複雜,是否有必要檢討提高性犯罪案的刑幅,也值得社會多加討論。

懲處性騷擾  澳門又空白

事實上,相對一般的「性犯罪」,「非禮」、辦公室「性騷擾」、「口頭性騷擾」等行為可能更常見於生活當中,但澳門不但是法律空白,甚至連立法討論、諮詢也未見影。港台早年已經針對「性騷擾」(詳見以附表)行為進行立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根據台灣《性騷擾防治法》,「揩油、抽水、鹹豬手」隨時有牢獄之災,當地法律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影響當事人正常工作或生活已可能是違法。對於具爭議性的「性騷擾」定義問題,在外地已有不少成熟例子可作參考,關鍵可能是澳門政府立法嚴重滯後的時間表,不知何時才能把檢討工作排上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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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檢察長王偉華

助理檢察長王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