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助中的最無助:兒童性侵受害者

2013-01-11 誰來保護我? 專題報道

文:小花

網址:https://aamacau.com/?p=2155

時間:2013年01月11日 8:08

本澳有青年事務委員會,有婦女事務委員會,卻偏偏沒有一個兒童事務委員會,那由誰來保護我們的孩子?

剛出生的嬰孩不會說話,她/他們感到痛苦不適時只可以哭著要求你的注意,但卻不能說清楚到底哪裡不舒服;五歲的孩子總算能說話了,稚嫩的身軀卻通常都無法完成自己想做的動作,例如太矮小仍未能按動電梯內高層單位的按扭;十二歲的小朋友終於初長起來,身段開始發育、思想漸有意識,但她/他仍然沒有太多可以為自己下決定的權利……

無助中的最無助

談及性罪行,在眾多的受害者當中,兒童──可說是無助中的最無助,因為她/他們是毫無自我保護能力的一群!澳門防止虐待兒童會護兒中心主任蔡巧奇表示,難以理解為何虐待兒童尚且列為「公罪」(檢察院有為受害人提出控訴之權利),但性侵犯反而仍停留於「半公罪」(即十二歲以上的受害人或受害人的監護人或家長若不提出起訴,檢察院則無權立案)。中心前主任林翠鳳亦曾撰文,要求完善本澳保護兒童制度,又認為澳門自98年已簽署《兒童權利公約》,擁有被保護的權利,但現行制度卻將保障他們自身的責任推給兒童本人,質疑當中的合理性和說服力(《兒童. 醫療. 法律──大中華比較研究》,P.15-19)。

監護人同時就是侵犯者

蔡主任表示,雖然有官員以「不想破壞家庭和諧」為理由,拒絕將性侵犯罪行列為「公罪」,但家長很多時未必以小朋友最大的利益為大前提,甚至基本上性侵犯的案件很多時是近親所為,她提出一個相當驚人的數字,她表示護兒中心自2005年成立以來,共錄得六宗兒童遭受性侵犯的個案,其中三宗受害人未滿三周歲,值得注意的是,六宗個案的性侵者全都是受害人的親屬(一宗是後父、一宗是媽媽的男朋友,四宗是親生父親);換句話說,受害兒童的監護人本身就同時是侵犯者!蔡巧奇進一步分析性侵犯案件例為「半公罪」的荒謬之處,她表示這類案件之所以難介入,因為很多時受害兒童的母親(或父親),基於「唔想攪大件事」、「擔心頭家會散」,又或者不願意控告自己的配偶,加上輕看了性侵事件本身對孩子的影響,往往會要求受害兒童「息事寧人」,甚至要求受害兒童回家跟侵犯者繼續同住,而事實上這種情況下,往往會對受害兒童造成更大的二次傷害或再受侵犯的風險,而研究顯示,很多時候兒童受性侵的陰影沒有處理,長大後變成侵犯者,或變得性開放(甚至最終賣淫)的機會率相當高。因此如果將這起訴權利交由家長去決定,到底誰人可以真正保護小朋友?

制度已無保障,警方介入手法更顯關鍵

護兒中心副主席黃鳳欣醫生及護兒中心主任蔡巧奇都相信,在現行制度的缺憾下,警方作為最先接觸受害人的角色,他們對相關法規的認知程度,以及取證和了解案情時的技巧,都可以很大程度上左右受害人整個求助意志乃至走出陰影的成效。因此她們建議保安部隊,特別是司警,應劃分專責處理家暴或性侵案件的小組,接受專業的法律和心理輔導培訓,避免受害兒童在錄取口供的時候受到二次傷害。

人的認知改變,社會才有改變

但蔡巧奇形容澳門人對性侵問題的認知,仍停留在相當低的地步,指出整體提升澳門人的相關意識,才是杜絕問題的核心,她亦鼓勵鄰里之間如洞悉到問題,應積極舉報。澳門防止虐待兒童會護兒中心求助熱線:2885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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