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香港之立法會選舉活動規範

自上世紀九十年代,澳門的立法會直選一直受到賄選買票的問題所困擾。而澳門政府亦不斷完善選舉法,從而希望遏制賄選的問題。事實上,在2005年立法會選舉後,廉政公署就提交了《有關完善立法會選舉制的分析研究》報告,當中指出澳門的立法會選舉主要出現14種賄選買票和其他有選舉的不規則行為;亦提出多項完善制度的措施,藉以打擊賄選現象。而特區政府亦根據廉政公署的建議就選舉的安排作出以下的修改:

  • 取消選民證,從而避免有關人士拷留他人之選民證,以作買票之用。
  • 更改票站的安排。選民將被安排在住所附近的票站投票,不用在區外的票站投票,減少有關人士透過接送選民去投票的機會,向選民提出買票的要求。
  • 在選舉法裡,明確指出個人和團體透過非競選的活動和服務,向他人推介個別候選人,亦被視為選舉活動,需要受到選舉法規範,而相關的開支亦需計入相關候選人的選舉開支內。
  • 加重賄選的刑罰,最高刑罰為入獄8年。
  • 提出污點證人的制度,誘使參與賄選人供出賄選之主謀,以換取減輕刑罰。
  • 延長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之任期,由選舉日後的60日為其終止期,增加至選後的150日。

相關的安排修改,與鄰埠香港的選舉活動規範都較為接近。如香港的賄選刑罰最高為入獄7年及罰款50萬;個人及團體向他人推介候選人的活動,亦被算在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上;香港並沒有選民證的制度;選民亦被安排在住所附近的票站投票。

然而,借鑒香港的選舉活動規範,澳門的立法會選舉法還有好一些地方需要完善的。在選舉開支方面,澳門立法會直接選舉各候選名單之選舉開支上限為澳門政府當年預計收入之百分之0.02,以2009年的立法會選舉為例,當年各候選名單之開支上限接近九百萬,以當年有約25萬選民計,每候選名單平均最多可在一名選民身上花上35.9元。而香港的對立法會地方直選候選名單的開支有較嚴謹的規範,選舉開支上限的規定在5個直選選區都不同;以剛過去的2012年選舉為例,最少為九龍東和九龍西,開支上限為一百五十七萬五千元,最高為新界東和新界西選區,上限為二百六十二萬五千元。平均而言,各候選名單可在一名選民身上花上2.66(新界西選區)至3.6(九龍西選區)元,視乎各選區選民人數而定。相比之下,澳門是香港十倍以上。澳門的候選人是否需要如此大的開支,實值得澳門社會的深思。

另一方面,雖然澳門和香港的選舉規定,都要求候選名單在選後提交選舉開支的財務報告,但香港就選舉開支的定義有較明確的描述。澳門的選舉法中指出候選人接受的現金、服務和實物,都需要申報,但並沒有詳細說明服務和實物包括什麼。相反香港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的附錄17就詳細列出數十項需要申報的項目。

其次,香港政府亦要求候選人向選舉事務署申請各樣的選舉宣傳品,並要求清楚指出各宣傳品之數量,市民可在各區的民政事務署查閱,讓公眾監察各候選人之開支。另外,香港亦規定所選舉活動不能為參與者提供食物和娛樂,包括其他人士和團體在其活動中宣傳和推介候選人的活動,否則會視為賄選舞弊。在學校層面,如學校以公民教育為目的,要求學生參與候選人之活動,事前需要得到家長的書面同意;另學校若邀請一候選名單之候選人到學校演講,亦需要讓其他候選名單之候選人有同樣的機會到學校演講。而媒體亦需要以公平的原則去報導各候選名單之活動。這些的措施都值得澳門參考。

此外,在選舉期的安排上,澳門或需要作出改變。根據立法會選舉法,選舉期為選舉日之前的十五日開始。在此之前各登記提名之候選人不能進行任何選舉宣傳活動。但提名期卻在選前兩、三數個月前開始,與選舉宣傳期有一個空窗期。雖候選人不能在這空窗期進行宣傳,但他們在這期間一言一行都會影響選民對他們的看法。事實上,在2009年的立法會選舉有一些的候選人亦在這空窗期進行宣傳活動。香港的做法是比較簡單,就是當候選人宣報參選後,就可以正式展開宣傳活動,當然一切的開支亦會算在選舉開支裡。這個做法較為務實,避免候選人陷入選舉活動空窗期之灰色地帶,值得澳門政府考慮。

除了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外,澳門負責選舉行政的部門和單位的執法力度和水平亦需要提升。雖然澳門政府為著2009年的立法會選舉已在法律制度層面作出多項措施的修改,但違規、賄選買票的現象還是容易見到。如在選舉當時有社團為市民提供免費餐飲和交通工具到票站,而執法部門沒有正式介入。而選舉管理委員會的透明度不足,沒有公開被認為違規候選名單之名稱;處理街上違規張貼海問題的效率亦較慢。故此,要有較地改善澳門選舉的不規則行為和現象,澳門政府除了需要不斷完善相關的法規的同時,亦需要提升執法的力度和水平。否則有一個完美的制度,但欠缺執行力,最後結果也是徒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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