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本年度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大致可用三句話概括:一切榮耀歸於文創產業、冷待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物保護工作公關化。
一切榮耀歸於文創產業
新官上任三把火,如果要選本年度澳門文化領域關鍵詞,當屬「文創產業」。不到一年時間,為文創產業而設的部門組織修改、諮詢組織法規及成員委任、到產業發展政策框架都有了。誰說澳門特區政府效率差?只要長官願意,沒有做不到的。
文化局局長公佈的八大重點發展項目,包括視覺藝術、設計、電影錄像、流行音樂、表演藝術、出版、服裝及動漫,其中視覺藝術及設計為突破口,先行先試。這樣的發展框架似乎與局長的個人偏好十分吻合,可能有人會辯解說,其他地方的文創產業主要也是這些項目。問題是:這樣的發展定位,有經過科學調查嗎?有了解過澳門本地的特殊性嗎?澳門本身的文化優勢是甚麼?得到聯合國認可的文化世界遺產不說,以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幾項澳門特色本土文化為例,是否有注入創意,創造性發展的可能性呢?人有我有,算甚麼創意呢?
以空間配置來說,今年以來,可以說得出的歷史建築、公共建築,幾乎不用思考、研究,一律規劃為文創產業基地。大面積的區域像望德堂區、媽閣區,以至橫琴合作區、新城填海區等,就說發展為文創產業園區;單一建築的,包括南灣C-Shop改造成為創意商店的宣傳展銷地點,塔石廣場大樓改造為「塔石創意中心」,作為澳門文化創意產業旗艦店,以及像大三巴腳的黃屋仔等。這麼多官辦文創基地,澳門哪來這麼多文創產業填塞?而其他公共設施、社區設施,則肯定受到排擠?以塔石廣場大樓為例,當初高調公佈發展為本地美食中心,如今全無下文,特區政府有誰向公眾解釋過政策跳票的責任呢?
冷待非物質文化遺產
相較於傾全力、不計成本發展的視覺藝術及設計產業,特區政府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則顯得敷衍了事。二零零六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在澳門生效之後,政府除了申請名錄之外,還做了甚麼?
粵劇由澳門、廣東省及香港於二零零八年九月聯合申報,正式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請列為「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木雕—澳門神像雕刻」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四日成功列入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成為澳門首宗獨立申報成功的國家級項目。之後,「南音說唱」、「澳門道教科儀音樂」及「魚行醉龍節」三項目入選國家非物質文遺名單。
以上項目,並不是死的文化,是現今仍有相當活力的本土文化,而且像粵劇、神像雕刻、南音說唱、澳門道教科儀音樂、魚行醉龍節等,都有相當的產業潛力。但登入文化局網站,只見零星的資助性活動,幾乎不見完整的關於這些傳統產業、文化的介紹資料,更別說像文創產業般系統的資料庫、發展框架,先行先試等措施。在空間配置上,亦無從顧及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空間需要,為甚麼不可以推動形成南音/粵曲練習、表演、研究的聚落?或者神香、神像雕刻等傳統產業但注入創新元素的產業聚落?
文物保護工作公關化
檢視文化局的新聞發佈,可見對世遺文物保護工作流於公關化。今年新聞發佈量最大的,是關於鄭家大屋以及大三巴後面四棟宿舍的考古工作。政府在鄭家大屋的硬件修復上花了這麼多年時間,但軟件的規劃是令人大失所望的,到目前為止,如何善用這個建築群,似乎仍無頭緒。角落一點點的鄭觀應生平介紹顯得倉促及寒酸。而再多對考古工作的公關式新聞發佈,卻仍不能解釋原本的四棟宿舍的歷史資料。
其實,再多的公關工作,也無法掩蓋對世遺保護的缺失。一個鐵的證據是《文化遺產保護法》始終難產。特區建立十一年,歷史城區列入世遺名錄也已五年,幾多爭議性高樓已經拔地而起,就是不見符合時代需要的法規落實。
回顧歷史,特區政府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已經在社會文化司轄下設立「文化遺產保護法例草擬小組」,由跨部門政府人員組成,開展對現行文物保護相關法律的研究和修訂工作。二零零八年二月,特區政府推出「《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大綱諮詢文本」;二零零九年年中再推出《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諮詢文本;再次諮詢皆大張旗鼓,據稱廣泛接觸各界意見;政府當時表明:當局正結合社會各界的建議,修訂草案條文,在零九年十一月前可完成修訂工作,預計在一零年立法會期提交。今天已是二零一零年的最後一天,但《文化遺產保護法》仍未見蹤影。
對照以上文創產業數月間從無到有的速度,大家該對《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出台,還抱多少期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