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澳廣視各方面的表現一直為人詬病,要求該台改革及加強監督的呼聲不絕於耳。日前,由政府設立的澳廣視策略發展工作小組就澳廣視的檢討及發展提交報告,明確地指出其主要問題有五項:定位不清晰、目標不明確、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規範以及監督不到位,這也大致能夠概括澳廣視運作的缺失。
相較於最近的討論似乎更多著重於更換負責人、改組董事會成員,我們認為換人不是治本的方法。澳廣視若要成為真正的公共廣播機構並可持續發展,首先應該就體制、規範架構和運作機制立法來思考,進而透過法律賦予其獨立超然的公共服務廣播機構的地位,這樣或可避免產生人為因素的問題,從人治提升至法治層面。若只著眼於改組董事會,根本上不足以解決工作小組所指出的五大問題。我們認為政府近年有意修改《視聽廣播法》,這是一個很好的開始,也可以藉此契機謀求制訂賦予澳廣視公共地位的「公共服務廣播法」,讓澳廣視在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時有法可依。
放眼國際上近期的發展,我們觀察到公共服務廣播體系的演進也不是一步到位,而是需要社會各界不斷地對其內涵進行擴充、修正,以達到制度運作的境界。
以公共服務廣播的權威指標英國廣播公司(BBC)為例,在二00七年前,其管理委員會與執行委員會由於職能分工不清而備受爭議,管委會更被批評涉入機構的運作決策而未能擔當好管制和監督的角色。最終,二00六年底通過的皇家憲章的第七條訂明了理事會(BBC Trust,憲章通過前稱管理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和功能,理事會的決策過程須公開和透明,與執行委員會互相獨立,不能干預編輯事務和節目製作。憲章亦規定了執行委員會的功能和組成方式。此一修法舉措可見立法對公共廣播機構的重要性。依前車之鑑,我們認為以現在的民意趨勢和政府的積極作為,澳廣視可透過立法途徑來明確界定其運作架構和地位,明確其公共服務的目標,以避免管理和專業職能重疊和矛盾。
隨著澳廣視問題逐一曝光,社會上出現的一個共識是,公營的澳廣視必須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並且向公眾負責。然而,澳廣視的董事會成員是否依據此公共精神來選出、其決策過程多大程度能夠代表公共利益,備受質疑。根據世界電台電視議會的定義:公營廣播機構為公眾服務,不應受商業或政府控制,是公眾所共同擁有的傳播機構。然而,在澳廣視現有的管理架構中(包括股東會、董事會、執行委員會、監事會以及職能部門),股東會及董事會並不具有充分的公共代表性,也沒有發揮其專業功能。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如芬蘭YLE董事會是由國會提名及投票選出,瑞典的SVT董事會則由國會的政黨提名後由政府選任。而日本放送協會NHK,其內部最高決策單位是管理委員會(Board of Governors),委員由首相提名,並需通過參、眾兩院的同意才能正式任命,若要進行撤換亦然。而管理委員會的委員長則是經過互選產生,並且規定委員不可以是政黨幹事或公務員。而經營委員會職責為決定NHK的經營方針、監督其經營管理,但絶不可干預節目製作內容。NHK的管理委員會下設有執行局及審計委員會(Audit Committee)。審計委員會的委員由經營委員會提名現任的三位經營委員所組成,負責監督與稽查執行局會長、副會長及委員。NHK須向國會提交預算及年度報告,國會審查時可表達接受或反對,但沒有修正權。大部分西歐公共廣電機構的董事會與NHK一樣,須向獨立管制機構、國會、和行政機構呈交報告。日本放送法還規定,NHK的重大投資須得到政府的審批,並須把每年的預算、收支及年度報告送交總務省審查,其後,總務省會加上建議呈交內閣,由其轉交國會審議。政府和國會均可就其提交的報告表示接受與否和提出建議。
我們認為,澳廣視或可參考NHK的模式,把每年的預算、收支及年度報告送交予審計處,待其審查後交予立法會;而董事會和總經理有責任要回覆監督單位和立法會所提出的詢問。當局應考慮重新規範澳廣視的管理架構,並為此制定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制度機制,一方面確保政府經費能夠支持公共角度的節目製作,另一方面讓立法會發揮民意代表的功能,進行提名或審議澳廣視的董事會成員,並對董事會所提交的報告和預算案進行評估和審批,確保其運作的獨立性和透明度。此外,法律亦應明訂董事會與執行委員會互相獨立的職能,而且董事會成員不能擔任議員或公務員職務。董事會成員須具備媒體、法律、管理等專業經驗和知識背景,以確保能夠根據專業素養來制定澳廣視的總體發展策略、從而提高節目品質和多樣性。而執行委員會在相關規範下,負責澳廣視的營運,包括製作節目、日常行政管理、人事管理、有效地運用財務。這個制度設計可以確保澳廣視能夠對公眾負責,並且保持相對的獨立性來製作多元化的節目。
李巧雲是澳門大學傳播系碩士生,研究興趣爲公共服務廣播的制度比較。劉世鼎是澳門大學傳播系副教授。兩人所合著的論文<澳門電視的去政治化>,刊登於《台灣社會研究季刊》(二00八年第七十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