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修法新設性騷擾罪 鄭志強:需清晰用物件性騷擾是否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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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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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年02月9日 17:17

本澳現行法律針對非禮行為仍然處於空白,一旦被害人被非禮、性騷擾「無罪可罰」,只能循侮辱罪自行聘請律師追究。社會一直要求政府儘快就非禮罪立法。而日前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的修改《刑法典》草案中,建議引入性騷擾罪,將違背他人意願作為性方面的身體接觸列為刑事罪行。性騷擾罪屬「半公罪」,最高可處一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罰金。若被害人為16歲或以下未成年人士,基於被害人利益及特別原因,檢察院需要介入訴訟程序。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日審議法案中涉及性騷擾罪的條文,主席鄭志強表示,新設的性騷擾罪是不論性別的。委員認同政府的立法取向,認為可補充法律空白,加大對受害人的刑事保護,並對行為人作出適當懲治。但有委員質疑,若行為人以物件對他人性騷擾,不屬直接的「身體接觸」,此舉是否構成犯罪?委員會認為政府應清晰相關條文,會交由雙方法律顧問再完善條文。

今次新設的性騷擾罪涉及身體接觸,有傳媒問到言語上的性騷擾是否構成犯罪?鄭志強表示,會上沒有議員提出言語性騷擾需要定罪,相關議題並非修法範圍中。另外,委員會下週將開會審議關於未成年人性交易及未成年人色情物品等新罪獎,以及法案的刑幅、加重情節、公罪半公罪等技術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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