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性騷擾法案獲立法議員全票一般性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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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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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年01月4日 20:20

打擊性騷擾法案獲立法議員全票一般性通過

打擊性騷擾法案獲立法議員全票一般性通過

本澳打擊性騷擾的立法終邁出重要步伐,今(4)日29位出席立法會的議員皆贊成下,一般性通過修改《刑法典》。當中政府建議「性騷擾罪」被列為半公罪,但語言及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就尚未列入法案規範。

該法案經民間、專業團體及社工多年爭取,過往亦曾有議員向立法會提出相關法案,惜皆遭否決。今日由政府提出的法案終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今次透過修修刑法典,除修訂強姦罪、性脅迫罪外,引入「性騷擾罪」、「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性物品罪」。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構成性騷擾罪的行為必須要在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下實施,且行為人是出於故意,行為亦涉及性方面的身體接觸。她舉例指,在擠迫巴士上的身體碰撞,如不是故意,就不會構成犯罪。而性騷擾罪列為半公罪,受害人如遭遇侵害後報警,警方在偵查後,交由司法機關審判,確定是否符合罪名。

直選議員黃潔貞關注,是次修法並未包括用語言及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質疑未必可就相關行為起阻嚇作用。陳海帆指,言語、非身體接觸類的性騷擾以刑法入罪是最後的懲處方式,目前「侮辱罪」可保護有關當事人,社工局會提供相關支援,警察亦會通過訴訟程序,讓受害人加強信心提告,令犯罪份子受法律懲罰。陳海帆又表示,明白立法會期將於八個月內結束,時間緊迫,會跟委員會合作,盡快完成審議工作。

直選議員陳美儀則指,就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方面,仍是半公罪,雖說檢察院可基於被害人利益的特別理由,依職權將其作公罪處理,但相關法例未有修改,即裁量權在檢察官身上,每個個案均可能有不同處理方式,不一定會以公罪提告。 陳美儀又於表決聲明中提出,雖然支持修改《刑法典》的大方向,但認為對未成年人的性侵犯,對受教育者、依賴者的性侵犯、姦淫未成年人,與未成年發生性欲行為等罪狀,應被列入公罪,希望政府在小組討論時能多方面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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