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修改《國歌法》 明文要求學校、傳媒配合
恐易生消極教學 削新聞自由
立法會於8月13日一般性通過修改《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當中,法案建議,在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不得作出不尊重國歌行為,違者可被科處二千至一萬元罰款;又提出要明確規定,「在公共場合及場所,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構成對國家象徵和標誌的公然侮辱的犯罪行為,須負刑責。同時,法案建議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以及特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等。
社會上不少意見擔心,有關建議是進一步收緊新聞自由,削弱教育自主。又有認為,現時已有很多渠道接觸相關資訊,且愛國情懷的形成理應順其自然,毋需透過法律去強制要求,否則只會適得其反,做成反彈。
事實上,澳門自1999年回歸時就制定了國歌法,是較國家在2017年才制定國歌法更早,且較香港更先履行了相關的憲制責任,而實施近十九年來都沒有出現十分大的問題。現在要跟隨國家新的國歌法對特區已有現行法律作出修改,合理的做法應著重於一些基本原則的修訂,而一些細節尤其涉及意識形態的內容,則需按照「一國兩制」處理,不應照套用內地的規範。
一直以來,澳門都處於一片和諧的「愛國愛澳」氛圍。當中,在教育體制方面,已有不少國情教育的課程及活動。然而,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各類學校均有辦學的自主性,依法享有教學自由和學術自由。再者,亦有《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等。實在不應進一步使用法律機器,透過條文規定灌輸意識,削弱教學自主。至於,法案讓特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這無疑令人疑問並不符合基本法有關規定新聞自由的原則;況且,傳媒該做或不可做什麼,在《出版法》已有明文規範,實在不能在國歌法對傳媒作出要做宣傳工具的不合理要求。
立法會於8月13日一般性通過修改《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當中,令人關注的是,特區政府緊跟國家國歌法對新聞媒體的規範,法案建議引入對傳媒在國歌的宣傳角色/工具。毫無疑問,要做宣傳工具⋯
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的法案。當中建議,將國歌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