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崗」案結案陳述 九月十九日宣判

即時報道 桃花崗地權案

文:哲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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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年07月25日 22:22

「桃花崗」攤販到法院聽審

「桃花崗」攤販到法院聽審

「桃花崗」案結束聽證部分,控辯雙方、輔助人及被告丁文禮分別作出結案陳述。助理檢察長郭少萍指出,辯方多名證人的證詞不可信,而被告丁文禮的行為是「有心人裝無心人」。而輔助人代表律師高維德指出,丁文禮在購入土地後並沒有讓攤販得悉自己是土地業權人,質疑被告在當年的民事訴訟中說謊。辯方律師鄧俊賢則認為,攤販在證言中並沒有提及自己有所損失,且「桃花崗」土地自一九零三年起已被登記成為私家地,特區政府亦沒有損失。而被告丁文禮表示,當年購入土地後沒有立即驅逐攤販是出於同情,並重申沒有作欺騙行為。初級法院將於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宣判。

聽取完證人的證詞後,法庭就開始聽取控辯雙方、輔助人以及被告的陳述。助理檢察長郭少萍於陳述中表示,控訴書中的第一項控罪、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條「作虛假之當事人陳述或聲明」難以入罪,但第二項控罪「加重詐騙罪」則有足夠證據入罪。

郭少萍指出,庭審期間多名「桃花崗」攤販均表示沒有聽過或遇過有人向他們收租,且當年負責向攤販收租的證人周牛因年紀老邁,證詞不可信,而證人林靜儀更有提供不實證言的嫌疑。而在翻查二零零零年民事法庭審理「和平佔有」案的錄音時,亦證明馮炳輝在介紹丁文禮向歐蕙文購買土地並收取佣金後,就不再理會該土地的事宜。而從證人的證言中亦無法證實被告有否在該地段放置建築材料。

郭少萍亦指出,被告丁文禮多次參與法院的拍賣,知道澳門有很多業權不清的土地,但仍然購入業權不清的「桃花崗」地段。她亦指出,被告是「有心人裝無心人」,故意在二零零零年的民事訴訟中隱瞞法院,最終以取得時效的方式得到土地業權。

郭少萍表示,「桃花崗」攤販一直視該土地為「公地」,是土地的使用人,而特區政府則是土地實際的佔有人及管理人,被告所為傷害小販及特區政府的利益,對「桃花崗」有美好回憶的澳門人亦帶來難以估算的巨大損失。

而輔助人繆鳳德(德姐)的代表律師高維德對檢察院的陳述表示認同,並指出被告丁文禮自一九七七年購入土地至今,並沒有行使所有權。他亦指出,從購入土地至今,丁文禮亦沒有向任何人說明自己是土地擁有人,即使在二零零零年提出民事訴訟,並取得時效和平佔有土地後,亦沒有讓「桃花崗」攤販知悉土地業權問題。

高維德質疑丁文禮當年在民事訴訟中說謊,而這次的刑事訴訟中亦有說謊。他對法庭沒有提取證明書指控證人林靜儀作虛假陳詞表示遺憾。

而辯方律師鄧俊賢在陳詞中提到,刑法典中「加重詐騙罪」的第a項指出「財產損失屬相當巨額者」,但「桃花崗」攤販在星期三的庭審中沒有提及所受損失,他質疑攤販利益並沒有受損。他亦指出,「桃花崗」土地自一九零三年已經是私有地,由一名叫李北的人擁有,由於不是「公地」,則特區政府亦沒有任何損失。

鄧俊賢亦指出,當年民事訴訟中,不將攤販列作被告的主要原因是,「和平佔有」中只有土地所有人才能被列作被告,而攤販並非土地的持有人,不可能被列作被告,而當年的起訴狀中亦有指出「桃花崗」土地有攤販的存在。

而丁文禮在陳述中表示,他為人低調,不會在取得土地後「打鑼打鼓」,並重申該土地自一九零三年已被登記成為私家地。

丁文禮稱,在取得土地後沒有立即驅趕攤販,是因為該土地沒有立即發展的需要,並同情攤販,遂讓他們繼續擺賣。而數年前因為地段要進行發展,亦有向攤販表明會賠償。丁文禮重申沒有作欺騙行為。

聽取完各方的陳述後,合議庭主席葉迅生表示,對於證人林靜儀涉嫌做假證一事,將交由檢察院另案調查。他並宣佈,本案將於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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