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有議員較關注輔助生殖技術拒絕單身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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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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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年01月10日 16:16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右)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10)日繼續分析及討論《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總結時表示,基本上委員會對該法案沒有甚麼大爭議,只有個別議員比較關注法案為何拒絕單身人士、同性戀等,問及當局態度可否「開放啲」、「向前望」,故希望政府代表再解釋有關立場以及立法原意。

陳澤武表示,該法案獲全體議員一般性通過,沒有議員投反對票,法案內容「無咩爭議」。但有議員關注到一些涉及大原則的議題,包括在規範受益人方面。

法案建議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受益人須為不同性別的夫妻或有事實婚關係的雙方,且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即同屬夫妻、不處於離婚程序;年滿18歲及屬育齡,且非屬因精神失常而被宣告為禁治產人及準禁治產人。

針對受益人的規範方面,陳澤武表示,有議員關注為何16歲便不可以、單身女士不能人工受孕、同性戀也不能人工受孕等。亦有個別議員問及政府的態度為何不能開放「少少」、「為何不向前望、比較開放啲」。

他續稱,據葡國相關的法律,單身、未婚者、同性婚姻都可以使輔殖技術,惟該方案沒有跟足葡國立法內容。相比葡國,澳門社會「未咁開放」,有議員有不同看法,且在該法案諮詢期間,亦有很多人反對「更加開放」,認同須符合有關條件才能成為受益人。政府在該法案的理由陳述中亦指出,法案內容採納諮詢期間所收到的意見、跟從國家的相關規定制定法案。當議員有不同關注以及希望政府可以「思想開放啲」,故要需聽政府立法原意。

陳澤武又表示,亦有議員提及為何法案建議處理「死亡後的授精」及「死亡後的胚胎移植」有所不同,故當局亦須釐清胚胎的定義。

據法案,丈夫或有事實婚姻的男方死亡後,即使同意進行授精行為,其妻或有事實婚姻的女方都不能使用死者精液授精;即因擔心不育儲存精液,在男方死亡就消毀。有關「死亡後的胚胎移植」,法案建議為執行丈夫或有事實婚姻的男方死前已以書面清楚訂立生育計劃而進行胚胎移植,可在男方死亡後十二個月後進行。

陳澤武又稱,對此內容有關有議員關注為何精液不可用、當局為何有兩個不同處理方式,認為政府須解釋如何定義胚胎。

回應部分議員的關注,陳澤武稱,立法會的法律顧問亦提及有關法案須顧及下一代權益及現時包括繼承方面等的法律規範,新生兒的權益會否受損、出世後沒有父或母等,此等種種都需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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