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工務局提出因氹北規劃的交通主幹道,計劃要遷移卓家村十棵古樹。消息一出,相關計劃隨即備受爭議。作為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一員的直選議員林宇滔表示,整個爭議根本不用修法就可解決,只要工務局在城市規劃之前與各部門做好溝通、協調,問題不會發生。是次爭議也顯示出工務局人員的法律基礎知識「有問題」。他指出,古樹應也不應只是《文遺法》中的過渡規定,應成為一個正式的章節。
林宇滔又表示,相信「辦法總比困難多」,該地段除移樹外,應還有很多辦法,外國亦有不少為樹木移路的案例,可供當局參考。而且市政署亦已表明不遷移古樹,作為城市規劃技術部門的工務局應該想辦法調整現有規劃,在技術上配合權限部門的意見。
城規前未協調惹爭議
林宇滔表示,現行的《文化遺產保護法》第6條第2項「(二)機構協調原則:各公共部門的工作,尤其為保護文化遺產的都市整治、環境、教育及旅遊方面的工作,應互相配合和協調」以及「城市規劃法」第17條第二款「城市規劃草案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根據本法律的規定並在與其他公共行政部門協調下編製。」上述兩法均有規定部門之間要須相互協調,而進行城規前,在規劃的初步部門之間也要相互協調,若當局有先做好協調,則不會出現今次的爭議。
林宇滔認為,工務局作城規之前未有事先協調,做事「求求其其」,出事後有爭議先去認真對待。上次討論的規劃條件圖中顯示相關的內容未有涉及到古樹的部分,近期當局表示會再次去為卓家村內的古樹作測量,他認為上次討論的規劃條件圖也應該有涉及到古樹的部分,但上次張圖或有誤差。
且若以城規的角度出發,上次討論的規劃條件圖旁邊的路正是十棵古樹所在的菜園路,「咁討論『規劃』嘅時候,點樣唔討論。」但今次的事件可以變好事,首先未有向公眾交代之前都「唔郁得」;另外,可透過是次,推動政府在其後各分區的詳細規劃中,各個部門多交流,在文化、環境、交通、教育、公衛、旅遊、醫療等,全方面在規劃上做好協調。
另外,他又提到,《文遺法》中的「重大公共利益」從法理或立法原意都不應由工務局決定,若由工務局定義不合邏輯亦不合法。故當日工務局表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時,就覺得他們的法律基礎知識有問題,「應該進修一下法律,連基礎都有啲問題。」
古樹不該是過渡性 應讓古樹成正式章節
林宇滔認為,《文遺法》中有好多問題、漏洞,包括歷史城區保護計劃至今仍未出爐、古樹也不應該是過渡性規定,應該讓其成為文遺法中其中一個正式的章節,正式保護對象去處理,以及相應的工作,「唔好(令古樹)好似無主孤魂,又話自己(文化局)比唔到約束性的意見。」
林宇滔指出,本澳直至近年才將私人地方古樹也納入到「古樹名木」,且納入「古樹名木」後,現時古樹的保護率已有所提高。惟澳門古樹多,而古樹的保護比建築的保育要更難、更專業。故要私人實體保護古樹仍有一定難度。他認為,市政署應主動或實體授權市政署保護古樹,如保護古樹的資源、技術問題等,對私人而言或都是有所缺乏的。
辦法總比困難多 人不轉路轉
林宇滔表示,卓家村十棵古樹所形成的綠蔭隧道好舒服,不應破壞該地的生態以及景觀 ,而且樹木的移植成功率低,也有個案是移完又移,令樹木的移植成功進一步下降。市政署亦已表明不遷移古樹,作為技術部門的工務局應該想辦法調整現有規劃,在技術上配合權限部門的意見。
林宇滔認為,目前除移樹外應還有很多辦法,外國亦有不少案例,「條路彎彎曲曲就係為左棵樹」,也可成為一旅遊景點,而且該地段「有好多仲係規劃條件圖的階段」,相信仍有方法解決。若當局在規劃之前已有相關的考慮,則成件事會簡單很多,現在不是沒有法子,但都會比較複雜,可能要「上天落地」(天橋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