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由明(31)日起公開諮詢45日,至12月14日截止。是次的諮詢文本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工會登記制度,第二部分是集體協商制度。勞工局表示,明年(2022年) 6月12日前對外公佈諮詢總結報告,並開始相關的立法工作。
勞工局局長黃志雄在新聞發佈上致詞時表示,為了逐步完善勞動範疇法律法規,現階段適宜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透過專門法律,對僱員組織和參加工會的相關權益作出規範,以明確規範工會的法律地位、工會團體的組織及運作,以及工會享有的權利與義務。黃志雄期望社會各界對有關內容作出充分討論及發表意見。
諮詢文本第一部分有關「工會登記制度」的內容包括會的宗旨及應遵原則;「工會法」的適用範圍;工會的設立和登記程序;工會的類型;工會的據位人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經費的取得及使用;對僱員組織及加工會活動的保障。
原則上所有僱員都可自由組織及參加工會。但根據《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規定)》由於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行使工會權利上需遵守特別義務,當中包括不應參加任何政治或工會性質的團體或由該等團體開展的任何活動,以及不應向政府或上級呈交或促使呈交具政治或工作性質內容的集體請願書等,故將有關人員排除適用。成立工會須經登記,才能成為工會,行使法律賦予工會的權力,同時建議至少七名會員簽署申請文件。
諮詢文本又提及,部分行業工種有必要持續有效運作,以確保社會大眾的利益。建議公共行政人員、醫護人員、公用事業機構的僱員(供水、供電和通訊基礎設施)、集體運輸公共服務機構的僱員,其組織或參加工會的權利應有別於一般僱員。
諮詢文本又建議對工會加入國際組織或參與相關組織的活動的情況進行監察,並設定相關的規則和義務,避免工會參與偏離其宗旨的國際組織或活動,甚至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諮詢文本第二部分有關「集體協商制度」的內容包括集體協商代表的產生;可進行集體協商的內容;協商的效力及後果。為了切實保障僱員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諮詢文本建議禁止僱主以任何方式阻止或妨礙僱員組織或參加工會;禁止僱主因僱員參加工會活動而對其作出歧視或其勞動權益受損的行為,如解僱、降職、減薪等;在符合法定前提下,僱員可因履行其作為工會的管理機關成員或工會代表的職務合理缺勤。
諮詢文本建議,可進行集體協商的內容應圍繞勞動條件,包括︰報酬、工作時間、休假、職業安全和衛生條件等。至於涉及僱員個人的工作表現或營運需要而決定的事宜(如僱員的晉升、調職等)則不能作為集體協商的內容。集體協議應延伸商用於同一企業內沒有參加工會的僱員,以及在集體協議訂立後才入職該企業的僱員。
「工會法」諮詢文本,已經上載至勞工事務局的專題網頁。除公眾諮詢會外,市民亦可於諮詢期內,透過專題網頁、電郵、電話、傳真或郵寄等方式發表意見及建議。4場公眾諮詢會安排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貿中心五樓蓮花廳舉行,時間如下:
11月07日(星期日)下午3時至晚上6時;
11月12日(星期五)晚上7至10時;
11月27日(星期六)下午3時至晚上6時;
12月05日(星期日)上午10時至下午1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