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出版法諮詢總結報告出爐 保留不罰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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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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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年04月17日 20:20

新聞局公佈修訂《出版法》諮詢總結報告,當局表示按照「只刪不增」的原則,法案建議刪除包括較具爭議的「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相關條文,以及出版人或記者會加重刑罰三分之一的規定。建議又將「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修改為「第2/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訂明的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另外,建議保留了「初犯者可以罰金代替監禁」以及「不罰」的條文。預計在今年上半年完成法案行政文件,其後送交法務部門跟進及行政會討論,再交由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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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局局長陳致平表示,參考新聞業界及公眾意見,按照「只刪不增」的原則,建議刪除較具爭議的「委員會」及「通則」的相關條文,先解決法律未能全面落實的問題。

新聞局建議修訂草案第5條(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當局建議將b項原文的「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修改為「第2/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訂明的國機密的事實和文件」。陳致平稱,有關條文是保護新聞工作者的接近資訊來源權利,政府部門需具有法律依據才可拒絕向傳媒提供資訊,或傳媒自行在法律容許下接近或取得資訊。

然而,「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曾指出,政府官員多年來,在沒有《資訊自由法》及專項的《保密法》的情況下,濫用「保密」定義的情況嚴重,妨礙記者依法接近消息來源的權利,直接影響公眾知情權。官僚慣性以「商業機密」為由封口,把公眾蒙在鼓裡,是官員濫用「政府機密」定義最好的例證。

新聞局亦建議刪去《出版法》原文有關「主刑」內,關於「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及相關的表述,即《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第29條(主刑)的行文為︰「對於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的科處刑罰,為刑事一般法例的法定刑。」

另外,當局原本建議刪去「初犯者可以罰金代替監禁」及「不罰」的條文,當局稱只是純粹技術考慮,並不影響所有人在這個權利的保障的行使。然而,去年的出版法諮詢期裡,傳媒組織強烈反對刪去有關條文,要求保留。「不能對記者有保障的就刪去,嚴懲記者的就保留」。新聞局今日稱,考慮到如果保留條文在表面上看不到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因此決定不對這兩條文作出修改,建議保留兩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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