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年報提及去年的專案調查當中,有一宗舉報是關於新聞局直接將《澳門》雜誌的中、葡及英文版的採訪編輯服務分別判給予3間公司,每一版本服務費累計達1,000多萬至2,000多萬澳門元,質疑新聞局做法不當,要求廉署展開調查。
廉署經調查後,排除了上述 3間公司獲新聞局直接判給有關服務合同,是與公職人員不當利用職務之便或作出貪污濫權的行為有關,但認為每年續判有關服務合同, 未發現上述 3 間公司明顯符合法律規定豁免公開招標及詢價的情況,廉署又認為新聞局沒有做好監督工作。
廉署年報顯示,有舉報指新聞局多年來一直未經公開招標及詢價,直接將《澳門》雜誌的中、葡、英 3 個版本的採訪編輯服務分別判給予3 間公司,每一版本服務費累計達一千多萬至二千多萬澳門元;此外,該局在沒有開展招標及詢價的程序下,再將經貿資訊網站的營運服務直接判給其中一間公司,而且該網站內容只轉錄其他媒體的澳門新聞,合同費用每年卻達數百萬澳門元。
廉署經調查後,排除了上述 3 間公司獲新聞局直接判給有關服務合同,是與公職人員不當利用職務之便或作出貪污濫權的行為有關。另外,2005 年至 2009 年期間,《澳門》雜誌的中、葡、英文版本的採訪 編輯服務合同分別透過公開招標作出首次判給後,新聞局每年都會以滿意原公司服務、雙方合作良好等為由,免除公開招標及詢價規定而作出直接判給。
2005 年 10 月,新聞局以構建經貿資訊網站屬試驗及初期階段、本澳較缺乏具備亞、歐、非及南美洲新聞專業經驗的公司等為由,將該網站的營運服務作出直接判給;之後,該局每年以原公司為本澳少數具備相關專業經驗、滿意原公司服務、雙方合作良好、維持網站運作風格統一等為由,繼續直接判給。
廉署認為,儘管新聞局是基於原公司表現及雙方合作關係良好有助維持編採、版面設計風格和發行推廣網絡的延續穩定等原因作為考慮,從而採取直接判給的形式,每年續判有關服務合同,然而,廉署調查卻未發現上述 3 間公司明顯符合第 122/84/M 號法令第 7 條第 2 款 a 項或 b 項所訂立的豁免情況。
另外,就新聞局對經貿資訊網站的營運與質素的監督工作開展調查時,廉署發現新聞局雖然曾在多份直接判給的建議書中提及,承批公司擁有專業採訪隊伍及派駐各地的資深記者網絡,又指出該公司是有別於其他只是透過應用軟件、單純將網上搜集到的信息直接提供予用家的公司等,但新聞局卻往往會因承批公司多採用不同方式編撰稿件,分辨稿件類型的工作難度大,並不掌握具體數據,亦未見新聞局有就如何收集及組織稿件提出明確要求,無定期監督並確認承批公司 所提供的服務與行政當局支付的費用是否匹配,顯示新聞局現時的監督措施有欠充份。
新聞局回覆廉署表示認同,會有序重新開展有關雜誌採訪編輯服務及網站營運服務的公開招標程序,亦計劃將雜誌採訪編輯服務的判給期限適當延長,並對網站營運服務的監督工作作出檢討及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