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涉賄案續審 釐清海事局在決定疏濬工程的角色

即時報道 海事及水務局前副局黃錦輝等5人涉賄案

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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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年04月20日 22:22

海事及水務局 ,攝於2020。

初級法院今(20)續審一宗涉及海事及水務局前任及現職人員懷疑受賄案。5名被告涉嫌收取中標公司紅酒、手袋等名貴禮品,協助隱瞞非法傾倒淤泥、無準照工作等違規行為,讓涉案公司在第一次提供服務未達標情況下仍再獲建議直接判給。今日法院只傳召1名證人作供。庭上,5名被告代表律師多次問及現職環保局高級技術員的證人有關海事局在決定相關的疏濬工程是否具決定性作用,以及工程是否具迫切性。

案件涉及海事局前副局長及4名現職及前任主管、高級技術員。案情指,2013年海事局採用豁免公開競投程序,向4間公司發出邀請標,開投「路環發電廠溫排水水道及附近航道保養疏濬服務」,最終判予涉有內地背景的中國海外工程(澳門)有限公司。事緣,由於堆填區不斷有淤泥湧出,影響附近海域的一個溫排水水道及航道,若該水道淤塞亦則影響發電廠日常運作,故需疏濬。然而,堆填區的海泥接受量亦影響淤泥湧出。涉及部門除海事及水務局,還有環保局及建設辦。

案情又指,該中標公司被揭在首個服務合同中未能達到標書部分要求,有關被告疑以「表現良好、達到標書要求」為由,建議第二期工程的相關合同直接判給這公司。據庭上披露的資料,第一期工程以5千萬判給,服務期為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第二期工程以3千萬判給,服務期為2015年2月1日至7月31日。作為證人的海事局局長黃穗文曾表示,由於其局為協助角色,決策者應為環保局。至於涉案公司在未達標情況下仍獲建議直接判給,黄則認為當時環保局未有解決方案,開標需時、時間緊迫、「做開就做」。

今日庭上,究竟在2015年以直接判給航道疏濬服務是否有其迫切性以及哪個部門拍板決定是否需疏濬成為爭議點。

庭上展示了兩封環保局與海事局之間的信函,當中涉及對2013年至2015年堆填區會接受海泥量的預估。第一封信函落款日期為2013年9月12日,內容包括預估2013年9月至12月的海泥量為70萬立方米,2014年全年為250萬,2015年全年為100萬。第二封信函落款日期為2014年10月7日,提及對2015年海泥量的最新預估為200萬立方米。證人指出,據兩局的共識,環保局會定期向海事局提供該等數據,至於如何處理則是由後者決定。

多名被告律師問及,為何兩封信函之預估海泥量差距如此大?證人回應指,海泥量是根據工務局及建設辦所提供的有關開展工程項目的數量作預估,因應建築業的蓬勃及開挖工程的增加令預估的海泥量有所不同。

至於海事局是否必須用環保局所提供之海泥量預估數量作招標,證人回應指視乎海事局編制招標文件的同事的需要,環保局所提供的數據僅為參考,強調數據是否必須並非由環保局判斷,環保局僅是提供數據供海事局參考。當時為職務主管的證人亦多次表示環保局曾2013年初及2014年4月向司長提交報告建議海事局持續疏濬堆填區附近受影響的航道及水道。

初級法院大樓

法官:各部門協調不理想 互相等待解決方案或致拖延展開招標

法官在庭上問證人兩局是否相互在等對方提出解決方案,或致拖延展開招標工作。證人則回應指強調2013年及2014年都曾向司長建議海事局須持續疏配合,亦認為疏濬可以解決迫切性問題。據案情,海事局局長曾表示若可以有其他方案解決或無須疏濬,故無法自行決定是否再外判疏濬服務,時間緊迫最後揀了直接判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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