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有本澳居民向治安警察局書面預告,將集會聲援緬甸的民主抗爭,但與局方開協調會議後以防疫為由被「建議」取消集會。直選議員蘇嘉豪認為,警方近年用「非正式」手段令發起人取消集會或遊行,背後緣由為「維穩」,但相關法律僅訂定警方有權不容許違法之集會或遊行,現時警方做法或干預行使集會示威權。
蘇嘉豪引用《集會權及示威權》第2條指出,「在不妨礙批評權之情況下,不容許目的在違反法律之集會及示威。」他認為,只有在集會及遊行的目的或目的為違法時,警方才有權不容許集會及遊行,但近年的情況多是警方會「過度審查(有關)主題」,並「透過冇法律依據嘅非正式手段,所謂『建議』或『驅使』發起人自己主動取消預告」。
翻查資料,2019年8月有居民發起集會默站,反對香港警察使用暴力對待香港市民,其時警方作出不容許集會決定;認為香港部分示威者違反法律,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法治,在澳集會有機會令部分人士仿效或作出以違反澳門法律方式表達訴求的行為。2020年6月有團體發起舉行「紀念六四事件燭光晚會」活動,警方以防疫為由,亦不容許該次集會。
談及上述兩個例子,蘇嘉豪提到2018年修改《集會權及示威權》時,將接收集會或示威書面預告的行政單位由當時的民政總署改為治安警察局。「市政部門好難比我感覺係維穩嘅角度去看待呢啲預告。未修法嘅時候已經好清楚講,第時由警方用一種公共安全嘅角度,唔係為咗保障你使用公共地方去行使權利;調返轉頭,覺得你係威脅到安全嘅活動,其實佢(警方)要去做限制或者不允許好似就變得理所當然。」
他續稱,修法前,由民政總署接收書面預告,是由於集會或遊行需要佔用公共地方,屬於市政管理事務;而改為由治安警察局接收後,警方的角色就變得「好維持治安、好維持秩序」,又或予以公眾一種感覺「遊行集會係一種可能會威脅到公共安全(嘅活動)」。回歸法律之根本原則,僅是「不容許目的在違反法律之集會及示威」,但蘇嘉豪直言現在警方「用非正式手段令人主動收回(集會或遊行的決定)」,又對於集會主題作政治審查、分析,對這些人行使集會示威權進行干預,「背後的理由就是維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