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錯誤引用法律 文化局前主管獲中院撤銷停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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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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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10月21日 20:20

文化局一名前主管因涉長期以包工合同聘請工作人員,被前特首崔世安批示處停職30日的單一紀律處分。該名前主管對處分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中院經審理後,指出前特首作出停職處分的決定,存有錯誤適用法律的瑕疵,故裁定撤銷停職處分。

該名前主管早前已在中級法院獲批保全措施,中止處分她的行政長官批示,之後她主動辭任部門主管,返回文化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職位。這名前主管的上訴理據之一,是被錯誤認定她對履行職業義務漠不關心,然而,其一直熱心於工作,且多次獲得「十分滿意」的工作評核,更因工作表現優秀而獲委任為主管。

中院合議庭認為,上訴人並非基於對工作漠不關心的情況下作出違紀行為,而是基於她對法律及規定欠缺認識,按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應罰款處分,「申言之,被訴行為存有錯誤適用法律的瑕疵,應予以撤銷。」

參閱中級法院第419/201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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