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動物可被罰款2萬至10萬元 市署︰餵養流浪動物變相鼓勵飼主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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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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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9月23日 14:14

市政署早前稱,長期飼流浪動物本質與放養動物無異,相關人士有機會被控遺棄動物罪,引起社會爭議。行政法務司長張永春要求市政署再作研究後,市政署昨日發新聞推翻有關觀點。

市政署管委會副主席羅志堅今日受訪時解釋,在考慮餵養流浪動物問題上,署方同事早前是出於緊張動物狀況,不想鼓勵不負責任飼主將飼養責任推給其他市民,變相鼓勵飼主遺棄動物,「我哋(市政署)嘅立場黎講,餵飼流浪動物並非保護動物,而是促成社會另一種氛圍。」但經法律分析,認為當時決定太倉卒,故作修正。然而,2016年九月生效的《動物保護法》規定,違棄動物可被罰款澳門幣2萬至10萬元。

另外,動保團體一直強烈要求政府重啟「流浪動物捕捉、絕育、放回計劃」(簡稱︰TNR計劃),並與市政署保持溝通探討可行方案,但市政署早前則表示,現階段不具備條件推行有關計劃,令一眾動保團體為之愕然。羅志堅稱,署方過往曾試行TNR計劃,導致流浪動物數量顯著上升,動物食剩的食物會引起如螺絲山和松山等山體鼠患及衛生問題,對市民的滋擾非常嚴重。他又重申,TNR計劃會鼓勵飼主遺棄動物,經專家評估認為本澳不適合推行。

羅志堅又說,外國有較多廣闊的山脈,但澳門條件有限,「基本上已經沒有一個純正的山脈,現時任何一個山林地方都是市民的後花園」,流浪動物和市民已產生互相影響的惡劣狀況,是否適合在澳門推行TNR計劃需要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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