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今年 3月裁定私立學校不得以校方公積金供款抵銷無理解僱賠償。教青局表示,由於法律未就對沖問題作明確的說明或規範,故存在不同的理解,出現解僱賠償與公積金僱主供款部分有對沖的情況。一直以來,教青局為了保障教師權益,立場傾向不作對沖,並積極推動學校加入不容許設立對沖的中央公積金制度。
教青局稱,自四月下旬收到中級法院的裁判書後,當局立即開展多方面的工作,包括:進一步檢視學校的章程,收集各校執行公積金的資料;另就公積金相關事宜徵詢多個專業部門的意見,在進行綜合分析後,教青局將於七月內向學校發佈處理相關事宜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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