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
在1991年,澳葡政府引入了一個有遠見的上訴機制到澳門的司法制度,稱為「保護上訴」(recurso de amparo)。若政府有任何行政決定或政策侵犯了居民的基本權利,居民可以使用「保護上訴」機制,有多一個救濟渠道,向法院提出上訴。可惜,在澳門回歸日「午夜立法」的時候,涉及「保護上訴」的條文未有從舊的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轉移到新的司法組織綱要法,即「保護上訴」機制變相在1999年12月20日在暗中被廢除了。
最近被澳門市政署出「彈弓手」禁止的「六四展覽」是由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民聯會)所舉辦,「民聯會」的領導人物同時是澳門立法會的資深議員吳國昌和區錦新。我相信,吳先生和區先生會比我更熟識「保護上訴」。假若「保護上訴」在回歸當年未有被廢除,吳先生和區先生現在就可以基於政府侵犯言論自由,直接將市政署撤銷批准展覽的決定告上法院。
「保護上訴」是一個重要的人權保護機制,在九十年代中,葡國在向聯交國遞交關於澳門的人權報告中,炫耀了將「保護上訴」引進澳門是一項司法制度上的創新。我相信,當時正正就在發生六四天安門事件後的背景下,葡國政府引進「保護上訴」到澳門,就是預備在99後萬一出現澳門的行政權力很不尊重人權的情況,都有一個便捷的上訴機制為澳門居民提供一些保護。
現在回望,在1999年澳門治權移交到中國一刻即時消滅「保護上訴」,是澳門歷史上的一大錯誤。吳先生和區先生應該要考慮運用其立法議員的權力,向立法會提出法律草案,重建「保護上訴」機制。我相信,提倡改革可能會比停留在譴責當局侵犯人權更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