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豪提天眼法解釋法案 立法會主席拒絕 蘇提上訴 被立法會全體會議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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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編輯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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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3月16日 17:17

直選議員蘇嘉豪早前向立法會提出俗稱「天眼法」的《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的解釋性法律法案,被立法會主席初端拒絕,蘇嘉豪不服決定並向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提出上訴,被執委會駁回,他再就此向全體會議提出上訴,立法會全體會議今日以4票贊成、27票反對,否決該上訴議決案。

蘇嘉豪在理由陳述中提及,提出法案的原因為解釋本澳法律制度,是否允許任何公共當局使用人臉辨識系統或其他生物辨識技術,處理天眼收集到的影像問題。而按照合法性原則,法無授權不可為,凡當局沒有獲法律容許及賦予權力而作出的行為,屬不法行為。而當局對於人臉辨識欲透過行政解釋,而規避法律約束,認為只要將影像識别操作從一個已獲許可安裝的系統,轉移至另一未經許可而安裝的系統,就毋須受原有系統所遵從的法律規範。

蘇嘉豪認為,上述行政理解違背該法律的立法原意,無論是收集及處理錄像監視系統的資料,並不能基於新系統與已獲許可安裝系統在硬體、軟體上的相互獨立,而斷言前者不受後者所須遵從的規範約束,因新系統同樣可能干預由《基本法》、《民法典》及其他單行法律所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

他強調,法案明確說明該法律的立法原意,有助避免因該法律的不清晰,而可能出現公法上的法律欺詐,以及對法律錯誤的行政解釋。又強調在制定新法規前,任何公共當局均不得透過任何硬體或軟體使用該等技術及系統處理收集到的影像。

而立法會主席高開賢於去年12月31日初端拒絕該法案,指因法案內容涉及完整的政府政策,但法案未有獲得行政長官的書面許可。立法會執行委員會委員陳虹指出,蘇嘉豪欲提出法案,以解釋性法案的名義,阻止政府擬允許刑事警察當局使用人臉識别技術的計劃,該法案以一種極端的方式觸及政府政策:政府提出政策意圖及政策內容在先,議員表達反對和抵制意見在後。委員會認為主席拒絕法案的決定正確。

最終立法會全體會議以4票贊成、27票反對,否決由蘇嘉豪提出的上訴議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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