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個十月澳門市民終於一償宿願,可以經法院的網站查閱特首、主要官員、議員以及各局正、副局長、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佔多數出資額的企業,以及公產的特許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據位人等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的第四部分內容。
新修訂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法案,在今年一月舉行的澳門立法會全體會議上獲得全票通過,自四月廿二日起正式生效;直至十月十八日,公眾可在澳門法院網站自由查閱上述人仕所持有不動產的數目、用途;非營利組織角色、職務以及商業企業或工業場所、在合夥或公司的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
廉政公署在陳述修改二〇〇三年的《財政申報》制度的理由時指新的制度會有助提昇行政當局效率及廉潔度、施政透明度、預防貪腐行為以及提昇公眾對當局的信心。
《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又俗稱「陽光法」;從九八年至今已頒布十五年,該法律已經歷了兩次修改。今次的可以讓市民自由查閱申報書的第四內容可算得一大「突破」。
然而,坊間對今次公開內容普遍存在質疑,認為公開部分漏洞頗多,有心人可輕易避開監察。例如,申報人只需公開申報不動產的數目、性質和用途,而不需說明地點、物業登記標號及價值等資訊;有意見指申報人完全可以轉移到配偶或親屬名下,規避財產公開;而且又無須公開現金流或其他有價值財產。
又有意見指公開的第四部分,其資料極為簡單,但諸多高層高官在填寫「表格」時仍然參差不齊、不甚規範。例如,依指引關於工作年資是包括公職及私人公司,但多數申報者只填公職年資,甚或只填最近職位的年資。「財產」尤其是不動產的填寫更是有所欠缺,明明清楚列明需要填寫房產的「性質和用途」,卻仍見有官員不跟指示,例如填性質是住宅,但不知用途,或填用途自用但不知是甚麼類型的物業。不少申報人如主要官員或商界議員在不動產表格是「一片空白」,例如來自建築商的直選議員麥瑞權,就需要「補交」公開部分的內容,麥瑞權曾經解釋,「公務繁重,以為自己已經填寫好」。
即使過了十月十八日,傳媒仍未能見到行政會委員黄如楷的申報書公開部分,而箇中因由市民及傳媒也無從稽查。
更有報道指文化局局長吳衛鳴因當時身在外國,故未能及時親身到終院呈交;公眾終於看到吳衛鳴潦草的手填表格,還專門備註稱,「本人身在外地,有關資料未能準確掌握,待本人回澳馬上做最後確認。」;根據該法律,受規範的官員須在九十天內申報。
種種的「凸槌」狀況,不禁令市民懷疑,一眾高官的守法的意識到底有幾高?有多少願意向市民開誠布公?讓市民監督不守法的行為?法律雖有明確罰則,市民卻難免質疑當局有否負起監督的責任呢?
今期論盡專題一連兩期剖析該申報制度,先從它的演變軌跡,讓大家概括地認知這一制度;同時,論盡專題組亦訪問曾參與該法律細節性討論的議員以及學者分析該制度,並邀得兩位現職公務員來稿陳述他們對這制度的看法,好讓市民了解這「陽光法」可以照到去邊度?
論盡專題組亦順手幫特首、部分官員以及議員,數算一下他們那些「看得到的身家」。至於信不信,由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