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修改《勞動關係法》法案。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政府在本月初向立法會送交新工作文本,其中法案第43條第二款原本建議僱員如在每週休息日工作,有權在提供工作後30日內由僱主指定的一日作為補休,新工作文本則將「由僱主指定的」字眼刪除。意味著僱員可透過勞資雙方協商,來選擇30日內何時補假。當勞資雙方協商不果時,則可引用勞工法第47條的規定,由僱主按企業的營運要求定出。
黃顯輝引述委員會意見指,委員關注相關條文日後如何操作,建議清晰相關條文。另外有委員提出當兩個強制性假日如國慶與中秋節翌日重疊在一起時,會否有相關的補假規定?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指,由於強制性假日重疊補假的建議未有包含在政府的諮詢當中,加上這與修改強制性假期與週休日重疊規定所保障的法益不同,故維持現有行文。
而在男士有薪侍產假方面,黃顯輝指,法案第56-A條建議要將嬰兒出生的事實儘早通知僱主,並向僱主提交出世紙或醫生證明等文件,但不排除嬰兒父親找不到相關文件。新文本建議嬰兒父親可向僱主遞交其他文件證明嬰兒出生的事實,若僱主不接受相關文件,則可交由勞工局或法院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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