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墓地門案的一點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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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立法議員區錦新

網址:https://aamacau.com/?p=5753

時間:2013年12月9日 18:18

立法議員區錦新(圖片來源:區錦新FB專頁)

立法議員區錦新(圖片來源:區錦新FB專頁)

就墓地門中涉及妨礙司法公正一案,已進行公開審訊,庭上被告或證人的供詞已獲廣泛報導,市民亦可對之議論一番。作為此案的其中一個舉報人,個人關注被告之供詞,發現與本人手上所擁有之資料並不吻合,有責任提出讓公眾知悉。

案中第一被告譚偉文在法庭上否認有故意不交文件,而且乾脆堅持文件早就不見了。若能證明文件一早就不見,就不存在故意不交文件妨礙檢察院調查,這也是脫身之道。不過,文件是否真的一早不見了呢?恐怕這句話本身就經推敲。

作為案件的舉報人,我向檢察院舉報有人故意收藏甚至銷毀原始文件以妨礙司法公正,當然是有理由的,請看以下本人所做的一個備忘錄(部份),或許可以為公眾提供一點分辨真偽的資料:

2010年初,檢察院接到多份的刑事檢舉而開卷調查,要求民署提交所有涉案之原始文件;

2010年3月2日,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以有人向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須處理為由,向民署調取所有涉案文件;

2010年3月5日,民署將所有涉案文件移送司長辦公室(民署回覆證實,而當時並未提及有原始文件失踪);

2010年4月8日,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將相關文件送回民政總署(司長辦及民署都表示司長辦將所有文件原封交回,未提及到有原始文件丟失);

2010年4月23日,民政總署因文件被司長辦調走情況下,在延遲了一個多月才終向檢察院提交所需涉案文件;

2010年5月24日,檢察院在收到民署所提交涉案文件後,發現「與該10宗個案相關的建議書、報告、批准批示,以及會議錄、內部規章等只有複印本,且部份文件缺乏有關人士簽署」,妨礙其調查之進行,於5月24日以編號354/2010/SAP/PAVV/E號公函督促民政總署補交涉案原始文件;

2010年5月31日,民署指令相關人員製作報告書以取代無法尋回之相關文件;

2010年6月,民署再次向檢察院提交資料及取代遺失原始資料之報告書;

以上的備忘錄中,尤其值得留意的是其中關鍵的十五天(4月8日至4月23日),不論民署還是司長辦,都聲稱司長辦已將取走之所有文件於4月8日原封送回民署,但民署在4月23日,即十五天後交給檢察院時,原始文件卻大部份缺失。大部份缺失不是我說的,而是檢察院在公函上所說的(檢察院在收到民署所提交涉案文件後,發現「與該10宗個案相關的建議書、報告、批准批示,以及會議錄、內部規章等只有複印本,且部份文件缺乏有關人士簽署」)

而譚偉文在庭上宣稱,「民署在2003、2004年亦無法尋獲相關墓地文件,證明早在他任職民署時文件已不翼而飛」,這又是否真話呢?說謊最困難的地方就是前言與後語相吻合。譚偉文於2011年10月12日回覆本人同年9月30日的書面質詢中,明確否認原始文件丟失(見立法會網站上書面質詢所載的回覆http://www.al.gov.mo/interpelacao/04/2011/11-0961c_11-0886.pdf )。譚偉文遵照行政長官指示回覆本人稱,應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要求,「本署於2010年3月5日透過公函將要求的文件送交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及後,該辦公室於2010年4月8日將上述已送交的所有同樣文件送回本署。」譚在回覆中還特別強調,「因此,區議員說『竟出現大部份原始文件丟失』一事,並非事實。」

哈,既指我說的原始文件丟失不是事實,那就說明原始文件沒有丟失,更不是「早在他任職民署時文件已不翼而飛」,很明顯,有人在說謊?更重要的是,為甚麼要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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