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全體會議今日繼續細則性表決《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多名議員關注到法案第31條建議的「例外情況」。直選議員林玉鳳質疑,第31條提出了4項例外情況,但當中有沒有其他但書?而直選議員蘇嘉豪則關注到房屋局每年批出多少個屬例外情況的個案?直選議員區錦新則促請當局擴大例外情況的範圍。
列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回應時表示,由於未來社會房屋將會引入恆常申請機制,故此例外情況的「門口不能大開」,因例外情況的申請者「一批就入,唔使排隊」,容易出現「插隊」、「爬頭」的情況,對其他社屋輪候者不公平。他認為「門口」應該要收窄,並強調執行例外情況時應要十分小心。房屋局局長山禮度表示,房屋局今年至今收到約150多宗例外情況的申請,當中成功獲批的個案有5宗。
法案第15條建議如家團任一成員年老、年幼或患有長期性疾病而家團中無任何成員可予以照顧,房屋局可應利害關係人附證明文件的申請,許可其他人士在該房屋逗留。房屋局亦可應承租人的申請,許可家團中任何成員的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該房屋內臨時逗留。有議員關注到相關人士容許逗留在社屋單位的時間有多長?
山禮度回應指,一般情況下容許相關人士逗留在社屋單位半年時間,可以續期,亦可按照醫生建議釐訂逗留時間。而臨時逗留則是讓位於外地的配偶來澳時可以臨時逗留在社屋單位中。
另外,在細則性表決的尾聲,多名議員對於第36條「廢止」及第37條「終止生效」提出質疑,認為兩者的實際效果並無差異。期間羅立文表示需要時間與立法會法律顧問商討,立法會主席高開賢宣佈暫停會議10分鐘。復會後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新文本,建議將第36及37條合二為一,並將原來的第38條改為第37條,條文最終獲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