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審議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法案,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政府代表列席會議,解釋由委員會針對法案所提出的問題。黃顯輝表示,在現行制度下,外僱要在本澳合法逗留及工作,首先其僱主要向勞工局申請聘用許可,獲批後僱主亦要向治安警察局申請俗稱「藍卡」的逗留許可,相關外僱需要先後兩次前往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首次要由僱主陪同,親身前往提交相關申請。若外僱獲當局發出臨時逗留許可,45日後再到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打指模,才能獲發藍卡。
而新法案則建議,僱主獲聘用許可後,需要由僱主本人或透過職業介紹所向治安警聘交聘用許可的副本、非本地居民的護照或旅遊證件的副本及外僱的相片。新制度下,治安警需要5個工作天為非專業外僱進行預審,家務工作外僱則僅需1個工作天,此舉是讓治安警為外僱發出入境憑證。入境憑證為一份通知書,當局會將之郵寄予外僱,外僱持入境憑證從外地入境本澳時,治安警就會激活憑證,並在護照上蓋上紅印,意味著外僱與僱主的僱傭關係已建立。而獲得臨時逗留許可後,外僱僅需在45日後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指模就可獲得藍卡。
黃顯輝指,新制度下外僱僅需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一次即可,簡化了相關程序。他亦指,有議員質疑為何不強制規定外僱見工後須返回原居地才能再入境本澳?政府解釋因未必所有外僱都身處原居地,有可能是在其他國家地區工作當中。亦有議員建議審查外僱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政府稱沒有相關立法取向,一來業界沒有要求,二來程序及行政手續繁複。
有傳媒問及,政府今次的修訂未能杜絕外僱以旅客身份來澳找工作的問題。黃顯輝指,委員會關注政府會否將其他出入境法律作一併修改。而政府解釋保安司早前已就出入境及逗留法律的修改進行諮詢,未來會修法配合法案的施行。
另外三常會亦簽署了《限制使用塑膠袋》法案的意見書,黃顯輝指,委員會認同有必要限制塑膠袋的提供,亦希望政府加強環保工作。而政府介紹將來零售場所要收取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金額,每個膠袋定價1元。若零售場所違法免費供應膠袋,則每個違法提供的膠袋罰款1,000元。另外,法案建議除了機場禁區及無包裝食物、藥物外,其他情況所提供的膠袋一律要收費。他期望能在今個會期內交上全體會議作細則性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