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遲遲未就保障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權利立法,《工會法》法案過去10次遭立法會否決。議員蘇嘉豪今(3)日向立法會提交《工會權原則性立法》法案,旨在修改第4/98/M號法律《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下稱《綱要法》),建議加入多項權利保障原則:(一)組織工會和參加工會的權利;(二)透過工會維護勞工權益的權利;(三)透過工會締結集體勞動協議的權利(集體談判權);(四)在法定情況下罷工的權利。上述權利仍須另行細則性立法,才能具體實行和保障,故法案同時建議列明須採取措施確保工會及罷工權利的行使受法律保障。
《基本法》和適用於本澳的國際公約都保障工會權和罷工權,但本澳至今仍是全中國唯一缺乏法律保障相關權利的地方。蘇嘉豪強調特區政府有不可推卸的憲制責任和國際義務,立法賦予工會明確的法定地位,保障數十萬僱員不會基於參加工會、集體談判或罷工而招致秋後算賬或歧視。
蘇嘉豪表示,即使過去投票反對《工會法》的多數議員,也表明原則上支持立法,只因對法案個別具體內容、立法技術、時機存疑。因此,現時有條件和必要修法先加入相關權利的原則和宣示,並以綱要法律形式確立其重要性,表明特區未來對此進行細則性規範的憲制責任,主動創造立法的有利條件和社會氣氛。
蘇嘉豪指,有關做法並非創新。1998年《綱要法》便提及須採取措施「確保最低工資及其定期調整」。當時立法會對立即實施最低工資並無共識,但也接受先在《綱要法》列明有關措施,作為長遠的勞工政策目標,有關條文也促使政府承諾年內提案全面實施最低工資。
蘇嘉豪引述當年審議《綱要法》的委員會第3/98號意見書,提及在該法列明勞工權利的意義,認為按照立法原意,今次提案修法也可達致多項目標:(一)集中勞工權利於一個法律中,加強工會權和罷工權的價值;(二)令一般立法者不容易局限或廢止工會權和罷工權;(三)表明細則性規範工會權和罷工權是特區的立法目標和憲制責任。
此外,蘇嘉豪日前也將法案文本及理由陳述送交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要求社協按法定職權發表意見,他歡迎社協以至社會各界在一般性討論前或細則性審議期間繼續表達意見。蘇嘉豪重申,議員依法有權提案並透過表決成為法律,毋須事事被動等待政府提案,當政府長年拖延立法保障工會權和罷工權,議員絕對有責任努力嘗試打破政府對有關立法議程的壟斷,推進本澳勞動關係更和諧進步及符合國際標準。
另外,上月澳廣視新《人員職程規章》惹批「肥上瘦下」,「高層自肥」,其後承諾將於月底推出補充的過渡方案,包括重點處理凍結晉升問題、重新制定新舊職程的對照表。但日前澳廣視發出通告宣布廢止《人員職程規章》和《管理職位規章》兩份原方案,並成立工作小組,將於6月30日提交新方案。蘇嘉豪批評有關決定證明原方案「粗疏甩漏」,「不重做都唔知點樣改,根本無法解決問題,所謂的過渡方案都只係嘥氣。」他將再次約見澳廣視執行委員會主席白文浩跟進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