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永逸:廉政建設不應事後「補鑊」 公共行政部門須建構行政倫理

2019-04-05 廉署打老虎 專題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53039

時間:2019年04月6日 2:02

澳大政府與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余永逸

廉署年度報告揭發多宗涉及公職人員尤其是領導及主管人員的違法個案,澳門大學政府與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余永逸認為,今次的報告較過往廉署所公佈的不一樣,以往廉署報告較少具體地說出不同個案的特徵,而涉及到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個別違法行為亦較少披露,認為今年的報告較為特別,亦可能與特區政府即將換屆有關,「我不知道是什麼原因,但這必然是一件好事,因這反映出我們的公職體系的情況與民間所理解的有一點吻合,民間普遍認為政府施政不足及出現貪腐,而今次廉署則指出個別官員違法,這明顯地有正面作用。」

他亦指,今次的報告反映出廉署將過往潛伏已久的問題揭露出來,但他就不認同廉署所言個案有上升趨勢,「好像『高官薦人門』在回歸初期就已出現,我不敢說有上升趨勢,現時廉署著力去查,將潛伏的個案愈挖愈多時,肯定會有一個上升的趨勢。但當我們做廉政的研究時,就需要一段時間,用一個時間序去看,是否每一年個案都有增加才能看得到,現階段很難判斷趨勢如何。」

貪腐濫權愈揭愈多 廉政建設只靠廉署去做?

過往廉署就曾經揭發過不少官場的貪腐、濫權等問題,例如歐文龍案、何超明案等等,而縱觀過往特區選舉候選人的政綱及每年度的施政報告,都會提及要做好廉政建設、陽光政府云云,但相關事件卻愈揭愈多,這是否反映出,特區官員以至整個公共行政體系都沒有吸收好前人的「經驗教訓」?

余永逸就坦言,回歸初何厚鏵政府時期,不太著重所謂的「廉政建設」,直到歐文龍出事後才開始探討如何做好廉政工作,避免貪腐。期間廉署及審計署亦作出相當多報告,盡量去避免行政上出現違規或濫用公帑。到崔世安於2009年上任後,雖然其首份政綱強調「陽光政府」,但所謂陽光僅是官員要作財產申報,「不應只是這樣,更應強調如如何用陽光照到政府的內部運作,提升透明度。崔世安在過去九年多的任期當中,看不到在這方面有很大進步。」

他亦指,廉署及審計署自歐文龍時代至今,都是作為打擊政府內部違規或貪腐的組織,但兩個部門的目的在於制裁,強調事後性的「補鑊」,而最理想的做法是建設一個廉政的文化,避免在公職系統中出現貪腐的問題,「你看到今次所揭發的許多問題都不是以前的事,更多的是在崔政府任內發生,若然叫到廉署去查,就是廉政建設的成功時,我反而會覺得有點悲哀,因為單純透過這個部門去建構一個廉潔的政府是明顯不足的。」

余永逸強調,政府必須要做好內部的問責制度,「不少人都談到要問責,包括兩位陳司長,但我們從來都不知道什麼是高官問責制,從來都沒有做過。」

不違法就等於無問題?余:法律只是最低標準

廉署兩週前公佈的「高官薦人門」調查結果中,雖然證實行政法務司前司長陳麗敏及現任司長陳海帆都有推薦親屬入公職,但就以當時無相關法律為由認為二人沒有違法。余永逸認為,本澳的社會時時強調法律性的問題,但就欠缺行政倫理的考量。他指出,法律只是社會體系的最低標準,不代表沒有法就可以做任何事,「公眾會認為某件事不好你就不能做,但官員就認為沒有法律規範代表可以做。」

「坦白說,一個有正常倫理的人都不會作薦人門事件中的事,會迴避,會知道什麼是公平公正,即使不違法,但在社會的眼中,你的倫理就已打了一個問號。社會對於官員有期望,而這些期望都是社會正在建構一套倫理、道德標準,標準當然有高有低,但肯定會比法律的要求高。但我們的官員似乎就欠缺了行政倫理。」

余永逸亦批評,在陳海帆上任司長至今的五年間,其範疇對於公共行政改革完全沒有想法,甚至沒有實行。他舉例指,過往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所訂定的服務承諾,當中包含部門如何持續提升自身服務,「部門有否持續去審視行政程序及要求?如何提升服務甚至內部運作?現在基本上是完全不做,過去五年不做,才會導致現在所揭示的問題。」

他說,現時整套公共行政制度的問題在於,上層官員對於建構行政倫理沒有任何想法,而下屬只是跟隨上級,「究竟上級犯規時我該如何做?是否每一個部門出問題都找廉署跟進?政府內部是否可以有一個機制,毋須廉署介入,由上級就可以制止到相關問題?」他指,現時並沒有上述提及的機制,導致下屬犯規時上級管不了,上級有問題時下屬也不會通知,更不會向上級的上級投訴,可能是因為投訴也沒有用,或投訴後的成本會更大,寧願去廉署,這就加大了廉署的責任。

余永逸強調,現時整套行政倫理價值都在公職系統中消失無蹤,若不去建構這套架構,只會永遠淪落於廉署及審計署繼續去處理這些弊端,問題永遠都無法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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